■案例九
倪可佃等3人环境监管失职案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环境保护局原副局长倪可佃、监察大队原大队长林星华、工作人员郑书琦,在2012年7月至2014年1月环境监察执法过程中,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没有及时发现、制止福建省三明市永丰化工公司非法建设提炼铟的生产设施、车间内存放大量与正常生产范围无关的原辅材料、非法排放最高超标达994倍的铟萃余液等违法行为,造成自鱼塘溪流经的水体严重污染,经当地政府应急处置共花费455万余元,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2014年3月23日,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检察院以涉嫌环境监管失职罪对倪可佃、林星华、郑书琦立案侦查。2015年2月16日,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法院以环境监管失职罪分别判处倪可佃、林星华、郑书琦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缓刑一年。目前,案件还在法院二审过程中。
典型意义:本案中因为渎职犯罪放任排污行为不仅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并造成水体环境的长期污染,难以一时修复,损害后果持久,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本案是在福建省推进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过程中,检察机关主动履职,集中查办危害生态文明建设渎职犯罪的具体体现。本案由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检察院自行发现,检察机关主动履职,通过办案严肃查办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环境监管中的懒政、怠政造成的渎职犯罪,为推进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