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七
李来丽滥用职权案
2010年7月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时任河北省衡水市污水处理费稽征所所长的李来丽,违反城市污水处理费缴纳规定,对已被立案查处的不安装水表、拒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用户,擅自决定减少征收数额,予以结案;对工程施工项目擅自决定免征污水处理费;对未查清自备井数量的公司违法采取每季度定额收费的方式征收污水处理费,致使巨额污水处理费流失,共计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1332.2万余元。2014年3月18日,衡水市桃城区检察院以涉嫌滥用职权罪依法对李来丽立案侦查。2014年12月11日,衡水市桃城区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李来丽有期徒刑五年。
典型意义:本案系典型的不认真履行职责,不严格落实法律规定,不征、少征排污费用,放任排污,导致企业和个人无限制排污,严重破坏污水处理费征收和排污管理秩序的渎职犯罪案件。河北省衡水市检察机关从治理水体污染出发,以排污管理、污水处理、排污费征收等环节为重点,严肃查办了一批少缴水资源费所涉渎职犯罪案件。此案的查处,对于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规制企业和个人排污行为,减少污染物排放,强化当地生态环境保护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