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征求对《司法部关于促进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着力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鼓励、支持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司法部研究形成了《关于促进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现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司法部官网查阅征求意见稿,有关意见建议可在2019年5月7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lsywc1005@126.com。
司法部
2019年4月23日
司法部关于促进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律师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现就促进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律师队伍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的鲜明特色,有利于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有利于培养律师社会责任感,提高律师政治素养和业务素质,有利于拓展律师服务领域,扩大律师社会影响,树立律师队伍良好社会形象。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深化律师制度改革、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高度,把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大指导、推动力度,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组织、支持、鼓励广大律师发挥专业优势和实践优势,积极参与公益法律服务活动,提升公益法律服务水平,推动律师公益法律服务制度化、规范化,努力构建覆盖城乡、高效便捷、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和全业务、全时空的法律服务网络,增强人民群众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应当坚持党建引领,以党建促公益,发挥党组织在公益法律服务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律师的先锋模范作用;坚持服务大局,自觉服务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坚持执业为民,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力服务群众生产生活,保障和改善民生;坚持志愿奉献,树立正确的职业观、价值观、利益观,积极参与公益事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争做良好社会风尚的引领者。
(三)工作目标。广大律师社会责任感不断增强,公益服务意识和积极性不断提升;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领域持续扩大,专业化程度不断提高,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法治社会建设中的作用更加凸显;公益法律服务体制机制更加健全,激励保障措施更加完善,全行业热心公益、支持公益的鲜明导向逐步形成;律师队伍亲民、爱民、为民的社会形象进一步树立,律师职业社会认可度、美誉度显著提升。
三、主要措施
(一)拓展服务领域。鼓励、支持律师向残疾人、农民工、下岗职工、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提供免费法律服务;担任村(居)法律顾问,为村、社区自治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和基层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参与公益性法治宣传活动,担任普法志愿者、法治辅导员等;协助党政机关做好信访接待、涉法涉诉案件化解、重大突发案事件处置等工作;提供公益性律师调解服务,参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和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参与法治扶贫和援建帮扶活动,为欠发达地区脱贫攻坚和律师事业发展提供帮助;参与民营企业“法治体检”活动;参与其他公益法律服务。
(二)明确服务要求。律师应当积极参与党委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组织的公益法律服务活动。鼓励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自行组织开展公益法律服务活动。每名律师每年应当提供不少于50个小时的公益法律服务。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与相关单位或个人签订服务协议,约定公益法律服务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律师从事公益法律服务时,应当遵守法律法律规章和执业行业规范要求,勤勉尽责,保证服务质量,保持应有的专业水准和注意义务,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三)提升服务水平。发展公益法律服务机构和公益律师队伍,加强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提高公益法律服务专业化水平。积极探索“互联网+”公益法律服务方式,充分运用微信、微博、电话、手机APP、12348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等服务载体,提供智能问答、线上咨询、信息推送及其他形式的实时服务、远程服务、在线服务。培育律师公益法律服务品牌,做大做强“1+1”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同心·律师服务团”等服务品牌,鼓励推出以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姓名和公益法律服务内容命名的公益法律服务品牌。
(四)完善培训机制。大力培养律师公益服务理念,各律师协会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进行集中培训,以及开展律师行业领军人才培训、青年律师培训等日常培训时,应当把公益服务作为重要内容。鼓励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加强公益法律服务政策理论研究,举办业务培训和研讨交流活动,提高律师公益法律服务水平。推动各地律师协会普遍设立公益法律服务专门委员会,鼓励设立未成年人保护等特定领域的公益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
(五)注重示范引领。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积极培养和选树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先进典型,总结推广有益经验和做法,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中共党员律师应当在参与公益法律服务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应当积极组织律师党员和群众参与公益法律服务。律师协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常务理事等应当带头参与公益法律服务活动,发挥表率作用。大型律师事务所、知名律师事务所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组织本所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鼓励、支持青年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在实践锻炼中提升职业道德修养和业务能力。
(六)加强考核评价。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工作情况应当记入律师个人业务档案和律师事务所业务开展情况,纳入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范围,作为评定考核等次的重要依据。完善公益法律服务评价体系,探索建立司法行政机关评价、律师协会评价、服务对象评价、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自评相结合的评价机制,将评价结果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信用记录挂钩。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负责指导、推动本地区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推进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活动深入开展。建立健全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与司法、宣传、民政、教育、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农民工办、老龄办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搭建合作平台,共同组织公益法律服务活动。完善跨区域协作机制,鼓励发达地区律师到欠发达地区提供公益法律服务。
(二)争取政策支持。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律师公益法律服务开展情况及成效,推动将符合条件的律师公益法律服务事项纳入各级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争取财政专项预算、资金补贴支持,加大经费保障力度。推动完善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将党政机关组织实施的律师公益法律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推动完善公益法律服务税收支持政策,对公益法律服务津贴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完善激励措施。各地推荐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选举律师协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及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负责人人选时,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在公益法律服务中表现突出的律师。有条件的地方律师协会可以对在公益法律服务中表现突出的律师、律师事务所酌情减免个人会费、团体会费。指导、推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选聘法律顾问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聘在公益法律服务中表现突出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
(四)加强表彰宣传。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评选先进个人、先进集体,各地律师协会评选优秀律师、优秀律师事务所时,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在公益法律服务中表现突出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并积极推荐其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劳动模范、道德模范或者其他形式的评选表彰,增强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荣誉感、自豪感。要组织各类媒体大力宣传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做法和成效,深入挖掘律师服务为民的感人事迹,热情讴歌律师无私奉献的崇高品质,展示律师队伍的高尚道德修养和良好精神风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