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毒品涉案财物实现无缝监督
作者:刘德华 刘君 康有槐 郭丽 新闻来源:正义网
检察官检查涉案毒品的保管情况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居民肖某收到彭山区公安机关的电话,如约来到彭山区公安局。与前几次来该局的原因有所不同,作为涉毒案件犯罪嫌疑人叶某的妻子,她这次不是来接受询问,而是专门来领取之前被公安机关扣押的珠宝财物的。
6月30日,领到价值巨额珠宝财物,叶某打出得第一通电话就打给了办案检察官感谢监督,使“赃物”变成了合法财物。
毒品全线渗透:上半年已判毒品案件83件111人,死刑7人
眉山地处成昆铁路沿线,紧邻成都,撑起面临传统毒品全线渗透和新型毒品不断泛滥的双重压力,毒品案件呈多发、频发态势。
仅据2015年元月1日至6月30日的统计,眉山市两级检察院共受理毒品案件88件118人。其中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和制造毒品罪72件92人,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17件26人,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3件5人。上半年,已判决毒品案83件111人,被判处无期以上徒刑3件7人,10年以上有期徒刑8件8人,3至10年有期徒刑11件15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62件81人。毒案涉案财物约144.85万元,其中毒品价值约127.4万元。另外还依法退还珠宝价值约几十万。
“眉山市两级检察院坚持犯罪事实审查与涉案财物甄别相结合, 通过建立毒品案件涉案财物管理规定,加强诉前引导、诉中监督和诉后检查,确保涉毒财物应扣尽扣、应还尽还。”眉山市检察院检察长吕皓告诉记者。
眉山市检察机关围绕破解毒品案件侦查过程中存在的毒品封存、称量、毒资以及使用毒资购买财物的扣押、查封、冻结和当事人权益保护等问题,积极探索,转变监督理念、创新监督机制,实现了对涉毒案件犯罪嫌疑人刑事上重打击,经济上不放纵,走在了全省前列,并逐渐走出了一条规范毒品犯罪案件涉案财物管理的“眉山路径”。
据悉,自去年9月,眉山市检察院开展规范全市毒品犯罪案件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以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涉毒案件办理质量得到了进一步保护和提升,叶某的案子只是一个缩影。
推进检警协作:扫除涉毒财物“监督盲区”
“涉毒财物监督得到公安机关的理解、支持与配合,才能取得实效。为此,我们主动与市公安局加强沟通、达成共识,合力推进‘监督难’问题的解决。”眉山市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陈卫东介绍说。
一方面,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毒品案件,眉山市院公诉部门在诉讼前派员引导侦查,重点围绕涉案毒品的来源及去向,查封、扣押和冻结财物与案件关系,以及财物是否系涉毒犯罪所得等方面调查取证,确保涉毒财物无所藏身。
2014年11月,在办理张某某制造毒品案过程中,公安机关从其儿子处扣押轿车一辆。案件移送市院后,检察人员引导侦查人员围绕购买该车的资金来源及性质重点取证,通过调取张子的证言、张某某供述以及银行转账记录,核实该轿车系张某某利用毒资为其子购买,最终确定该车为赃款赃物将其追缴。
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中坚持全面审查,对遗漏的涉案财物要求公安机关及时予以查封、扣押,对办案扣押涉案财物不登记和不制作扣押清单的,予以纠正。
记者还了解到,在对定罪量刑事实进行审查的同时,检察机关还重点审查扣押财物的性质,与案件是否具有关联性,对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要求公安机关及时予以退还。文章开头提到的肖某的情况就是检察机关在审查时,发现在案证据无法证实珠宝与案件有关,也无证据证实肖某与毒品犯罪有关联,随即要求公安机关将珠宝等财物返还肖某,保障其合法财产不受侵害。
检察官与公安干警对比核查毒品涉案财物清单
建立监控台账:扎紧毒资处理“权力笼子”
2014年,在审查曾某等人运输、贩卖毒品案过程中,办案人员发现公安机关提供退还给被告之姐姐的现金收条与其姐的证言证实实际退还金额存在1万元差异。细心的检察官通过调取公安机关对该案涉案财物管理台账,进一步发现其扣押的12万涉案财物及部分银行卡未登记移送,侦查人员可能存在违法行为,随即将线索移送自侦部门进行初查。
经查,该案侦查负责人肖某在侦查阶段扣押部分赃款,未入账上缴。2015年4月,检察机关以涉嫌贪污对肖某立案侦查,目前该案在进一步侦查中。
这是眉山市检察机关通过审查毒品案件牵出的涉及职务犯罪的典型案件。
据悉,对于依法做出不起诉或者是生效判决(裁定)毒品案件的处理结果,检察机关在实际操作中,还将及时告知同级公安机关,同时要求公安机关将扣押涉案资金上交国库,相关票据和移送清单复印件及时送交检察机关备查,做到一案一销,确保涉案财物流向渠道合法。
6月16日,眉山市检察院会同市公安局对基层公安机关保管扣押毒品案件涉案财物存放场所、保管毒品数量、移交财产账目进行检查,对公安机关管理台账和检察机关监控台账进行核查,并对毒品犯罪案件涉案财物管理不规范的情况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其限期改正。
创新监督机制:打造涉毒管理“制度屏障”
为加强毒品犯罪案件涉案财物管理的规范化,眉山市检察院始终把完善机制作为开展工作的重点和前提。
“经深入调研后,我们与市公安局会签了《关于规范毒品犯罪案件涉案财物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四个方面对此工作进行了细化和规范。”市检察院公诉处处长李琴说道。
《规定》“包括确立公安机关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与保管涉案财物相分离原则,严禁由办案部门、办案人员自行保管涉案财物。建立涉案财物台账检警同步管理、定期比对核查,一案一账、一物一卡。《规定》的一大亮点是加强涉案毒品处置监督,公安机关邀请检察机关派员到场负责监销,相关清单送达检察机关备查,防止毒品二次流入社会。《规定》的特点是完善涉案财物甄别返还程序,对查明确实与毒品案件无关或不需要继续扣押的相关财物,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返还,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规定》出台半月后,这一做法就得到省禁毒委委员、省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张晓勇的肯定,“眉山市检察院与市公安局会签《规定》,对固定证据、收缴毒资、预防新的毒品犯罪,预防司法队伍违法违纪具有重要作用”。随后,此经验在全省检察机关得到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