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13日下午,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认定曹红彬故意伤害罪不成立,改判其无罪。此时,距离2002年4月21日曹红彬被采取强制措施,已经过去了17年。曹红彬36岁遭遇人生重大转折,重获新生时,已经53岁。
一、基本案情
曹红彬,许昌市鄢陵县彭店乡人,在彭店乡大街上经营一家小卖部,生意兴隆。曹红彬属于彭店乡比较富裕的人,有自己的面包车。2002年4月20日凌晨2点多,曹红彬驾车回家,先把车停到家后面的税务所院内,然后步行回家,到家后发现妻子满脸鲜血倒在地上,惊恐之下喊邻居一起,将妻子送往医院抢救,并自己打电话报警。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发现作案凶器是一块石头,凶手抱起石头砸向睡梦中的被害人,被害人虽然被抢救过来,生命无忧但重伤无疑。同时曹红彬家中失窃,两个钱箱被抛弃在案发现场附近。在询问曹红彬时,曹红彬提到当晚自己把车停好后,从税务所出来,发现路上有一男子推着摩托车,形迹可疑,曹红彬大声问是谁,对方听到后驾车迅速离开。
公安机关扩大侦查范围,展开走访无果,但同时发现曹红彬和另一女性有私情,且案发当日与该女性有数次电话联系,曹红彬最后一次和该女性通话,是凌晨2:09。通过询问相关证人,公安机关逐步怀疑曹红彬具有杀妻后和该女性结婚之动机,属于自己作案后伪造现场,曹红彬随即被监视居住,4天后,曹红彬作出了认罪供述,随后曹红彬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以故意杀人罪被批准逮捕。
2002年10月29日,罪名变更为故意伤害,由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曹红彬在检察院提审时翻供,且在以后的多年诉讼中,始终不认罪。
2002年12月10日,曹红彬一审被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曹红彬上诉。
2003年10月22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4年8月4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改判15年有期徒刑,曹红彬继续上诉。
2004年12月24日,河南省高院再次发回重审,二次发回以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再次审理,而是将案件降级至鄢陵县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2005年5月10日,鄢陵县人民检察院向鄢陵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5年10月14日,鄢陵县人民检察院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决定撤回起诉,同日鄢陵县人民法院裁定准许鄢陵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2005年11月11日,不到一个月之后,鄢陵县人民检察院重新提起公诉。
2005年12月2日,鄢陵县人民法院认定曹红彬故意伤害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15年。曹红彬继续上诉。
2006年7月18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案件定谳。
曹红彬开始服刑,在服刑期间,减持申诉,从不认罪,导致刑期一天未减,坐满了15年。2017年4月20日出狱,继续申诉。
二、 曹红彬案被尚权所纳入
“蒙冤者援助计划”
曹红彬通过多种途径,得知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援助研究中心和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发起一项“蒙冤者援助计划”。为了寻求帮助,曹红彬于2018年7月下旬,和其子曹龙一起到达尚权所,介绍了自己案子的相关情况,并留下了部分材料,尚权所律师助理迪力亚接待了曹红彬。
随后8月初,尚权所内部讨论 “蒙冤者援助计划”的相关申请,按照程序确定入围案件。律师助理迪力亚对曹红彬案件做了详细介绍,参与讨论的律师都认为该案疑点重重,最后毛立新主任和“蒙冤者援助计划”负责人高文龙律师,一致同意将该案件纳入“蒙冤者援助计划”,全部办案费用,由尚权律师事务所承担。
迪力亚之后联系曹红彬,曹红彬、其子曹龙、其姑曹翠娥再次到达律所,签署了委托书,并和毛立新主任见面沟通了案情。
三、 毛立新主任、张旭华律师主办此案
尚权律师事务所指派毛立新主任、张旭华律师主办此案,为曹红彬提供法律援助。经过进一步沟通后,律师了解到案件的申诉进展。
曹红彬在狱中不停申诉,许昌市人民检察院受理了他的申诉,经过审查,于2012年5月10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了检察建议书,建议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0日,做出了再审决定。
许昌中院于2017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再审了本案,曹红彬当时已经服刑完毕,到庭参加庭审。本以为案件可以翻过来,但是半年以后,2018年6月20日,许昌中院作出裁定,将本案发回鄢陵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案件又回到了原点。
1.阅卷
时间不等人,毛立新主任、张旭华律师决定第一时间赶赴鄢陵县法院阅卷。2018年8月13日到达鄢陵县法院,但是只复制了部分材料,得知其余卷宗材料被鄢陵县检察院拿走查阅,又和检察院联系,及时复制了相关材料。
2.现场考察
阅卷之后,毛立新主任、张旭华律师、律师助理迪力亚在曹红彬的陪同之下,冒着酷暑高温,沿着当年曹红彬返家的行车路线来到案发现场进行实地考察。经过此番考察,两位律师更加坚信了对此案系冤错的分析判断。
3.探访曹红彬的家
现场勘查之后,一行人赶往曹红彬家住处。曹红彬被判刑投监后,他的妻儿便流落他处,不再居住此地。15年没有人居住的老房子,非常破败,令人感慨万千。
4.案件的核心争议点
复制卷宗之后,毛立新主任、张旭华律师开始研究卷宗材料,尚权律师事务所同时指派实习律师张俏、中国政法大学实习生蓝子良协助制作阅卷笔录,经过律师团队初步工作,确定了本案定罪的三大核心证据:一是曹红彬的有罪供述;二是曹红彬右袖口上的血迹,被鉴定为迸溅型血迹,进而认定是曹红彬举起石头砸被害人时留下的物证;三是证人孟某的证言,该证人曾经和曹红彬在同一个看守所监号里关押,其指证曹红彬向其描述了作案的整个过程。
随后在毛立新主任带领下,律师团队进行系统的证据分析,发现三大核心证据均不能成立。首先,曹红彬唯一的一次有罪供述,合法性、真实性均存在重大问题。曹红彬被监视居住的地点,就在鄢陵县公安局院内,曹红彬被拷在铁椅子上面4天4夜,才形成了唯一一份认罪供述。不仅有线索表明四天内曹红彬遭遇严重的刑讯逼供,同时有线索表明公安机关存在严重的诱供、指供行为。另外,其有罪供述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被害人伤情鉴定之间充满矛盾。有罪供述中钱款去向不明,曹红彬供述其把一部分钱装在一个红色塑料袋中丢弃在田地中,始终没有发现钱款下落。这些均表明供述的虚假很明显。
其次,本案缺乏客观证据证明曹红彬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曹红彬右袖口上的迸溅性血迹,是全案唯一指向犯罪嫌疑人的物证。但是曹红彬存在抢救被害人的行为,到底抢救过程中是否能够形成该血迹,成为争议焦点。在案件第一次被河南高院发回重审之后,许昌中院委托公安部做了重新鉴定,鉴定结论为溅落、甩溅痕迹,而不是迸溅性血迹,鉴定之间出现直接矛盾。后来,鄢陵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之后,曾经找到相关的痕迹专家进行座谈,座谈的结论为:溅落、甩溅、迸溅血痕的形成机理一样,形成的血痕都带方向性,但无法严格区分,三者无明显界限。这样一来,已经实质上推翻了迸溅性血痕作为定案依据的科学性、准确性。
最后,证人孟某的指证、举报时间不符合常理。孟某2002年和曹红彬关在同一个号里,两年之后才到公安机关反映情况,诉讼时点为高院第一次裁定发回重审之后,令人怀疑其真实动机。同时举报内容和案情不符,其证言和其他证据无法印证。最重要的是,孟某在2013年,许昌中院找其核实当年指证曹红彬的相关情况时,否认了自己曾经到公安机关举报曹红彬的事实。
另外,曹红彬不具有作案时间。案发当日,曹红彬帮朋友开车往许昌送轮胎,办完事回到鄢陵县城给某女打了一个电话,时间是凌晨2:09,有电信业务话单为证。而鄢陵县急救中心接诊登记表记载,接到120救助电话的时间为凌晨2:55。如果认定曹红彬是真凶,作案时间只有46分钟。鄢陵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在2004年曾经做过侦查实验,模拟了曹红彬打完电话驾车回家、停车、喊人、救人的全过程,共计用时39分10秒。但是该侦查实验存在三个问题,一是案发时在修路,侦查实验是两年后进行的,路已经修好。二是案发时是深夜,侦查实验是在白天。三是即使不考虑路况、视线等问题,曹红彬在仅有的46分钟内,几乎要不间断运动,才能完成全部操作,如果是自己预谋作案,谁会给自己预留这么紧张的时间?
在对案情进行全面研究之后,毛立新、张旭华律师完成了辩护意见、质证意见等开庭材料,准备开庭。
四、 改变管辖
但是案件进展却停滞了,从2018年8月份开始,律师多次和鄢陵县法院沟通,迟迟没有开庭安排,承办人也一直没有确定。直到2019年2月份,案件才有了新的进展,改变管辖,许昌中院决定将此案指定到禹州市法院审理。
2019年2月25日,张旭华律师、迪力亚到达禹州市法院阅卷,并和禹州市检察院承办人进行了沟通。
五、开庭审理
案件转到禹州之后,案件审理进程步入正轨,最终定于4月11日开庭。4月10日,毛立新主任、张旭华律师、迪力亚到达许昌,认真做好庭前沟通及准备工作。
六、 后记
17年的冤屈,15年的牢狱,夺走了曹红彬很多东西。迟来的正义究竟还算不算正义,谁也说不清,无论如何,曹红彬终于在两鬓斑白之际,可以开始新生活了。
这个案件办理过程中,我们再次深刻地感受到,每一起冤案的平反,都是一场正义的接力!在这个漫长的过程中,需要辩护律师前赴后继的努力,也需要每一位案件参与人从不同角度不断的争取、不断的抗争,经年累月,数易其手,永不放弃,才会看到曙光。
应该感谢许昌市、禹州市两级人民检察院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建议纠正此案,感谢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感谢禹州市人民法院最终作出无罪判决,还应感谢本案之前诉讼程序中坚持做无罪辩护的蒋德清律师、付红丽律师,感谢为此案平反作出贡献的每一个人!
(张旭华律师将此案的办理过程,撰写成《许都疑案》,网上连载,敬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