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20日上午,“刑辩十人”论坛和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联合主办的第五届“刑辩十人”论坛暨第四届蓟门刑辩沙龙,在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科研楼B205成功举办。本次会议专题研讨了“两高两部”4月9日发布的关于扫黑除恶案件的“四个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实施的《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处置的意见》)、《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四个意见》)。
参加此次专题研讨会的嘉宾有“刑辩十人”论坛发起人:北京中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杨矿生、北京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兰亭、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主任钱列阳、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主任郝春莉、北京冠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卫东、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刑委会主任王兆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刑委会主任赵运恒、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毛立新、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勇辉、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毛洪涛。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中国社科院大学副校长林维、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赵天红教授作精彩点评。
研讨会先后由“刑辩十人”论坛秘书长、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程晓璐与法律出版社副社长王政君主持。来自法学界、律师界与人民网、新华网、财经、民主与法制周刊等媒体界朋友以及中国政法大学的师生共50余人参加本次研讨活动。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毛立新律师认为,在扫黑除恶进入攻坚阶段、大量案件进入起诉和审判程序的形势下,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第一,扫黑除恶必须沿着法治的轨道有序进行。前段时间一些地方出现高攀比、下指标、扩大打击范围、无限扩大财产处置范围,甚至侵犯律师的会见权等问题,这就需要刑辩律师恪守职责,发挥纠偏的积极作用;第二,《四个意见》体现了对黑恶势力犯罪全面从严,强调从侦查到执行阶段全流程从严,量刑上一律从重甚至顶格,另外是将“软暴力”和“套路贷”明确入刑,严密了法网,体现了打早打小;第三,涉黑财产处置规定也有积极之处,强调了后续的查证甄别,强调了在法庭调查中对涉案财产的性质要进行举证和调查;第四,律师权利的保护问题,侵犯会见权的问题未得到足够重视,建议增加相应的程序性制裁措施,排除限制会见期间获取的相关供述;第五,对“软暴力”的认定,只有在由“黑恶势力”有组织地实施并且达到“两个足以”程度时,才能进入相关罪名,被认定为“威胁”“要挟”“强迫”“恐吓”等行为要件;第六,严格区分“套路贷”与“高利贷”严格区分,不能把高于法律保护范围的(年利率36%以上的高息部分)一律认定为非法占有,进而把没有“套路”,只是索要高利贷本金和利息的行为认定为诈骗或者敲诈勒索犯罪。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刑委会主任赵运恒律师因故没有来到研讨会现场,但是委托了会议主持人程晓璐律师将他的观点在会上进行阐述。赵运恒律师提出,这四个文件反映了我国扫黑除恶经验的总结,为国家下一步的扫黑除恶工作奠定了重要基础。而作为经常接触这类案件的律师,他提出了三点期望:第一,希望有关部门关注地方搞攀比、下指标的现象,真正做到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不要把扫黑案件数量进行评比和成绩认定;第二,应考虑在新的文件中,明确涉黑涉恶人员的认定标准问题,林小青律师案件,就是个典型案件;第三,应及时强调保障律师会见权和其他辩护权的问题,这个问题比较突出,但至今解决不理想,有悖于法治精神。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勇辉律师针对扫黑除恶工作的开展提出几点建议。首先,“打黑”意义重大,“依法打黑”意义更加重大;其次,要准确把握黑恶势力犯罪共犯的打击范围和证明标准,尤其谨慎认定“代理诉讼”类共犯。依据代理律师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来推论律师“应当知道”其代理诉讼的行为属于帮助委托人实施犯罪,结论是不确定的,需谨慎;最后,他提出应当维护律师制度,对“代理诉讼”型共犯严格把关。北京中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杨矿生律师就《财产处置的意见》的内容集中谈了几点体会。第一,《意见》加大了对涉案财产的查处力度。体现在建立了全面调查、全面查封、全面追缴和没收、彻底摧毁经济基础的原则,对于与违法犯罪活动所得有关的财产全部予以追缴没收,深挖和打击转变涉案财产性质的关联犯罪;第二,《意见》强调依法查处,规范查处行为。要求对涉案财产应当依法采取相关措施,依法做出相关处理;对涉案财产采取措施应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进行;第三,《意见》要求准确处置涉案财产。强调对在案财产加强审查甄别,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时,对涉案财产应提出处理意见,法庭审理时应举证质证。这些规定使财产处置工作真正变成了一种诉讼行为,这是该《意见》的一个亮点;第四,《意见》体现了保护合法权益的原则,规定对善意第三人或其他人员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第五,《意见》也强调了人道关怀和经济效益的原则。重申要为被告人及其被抚养人保留必须的生活费用和用品,允许有关人员合理使用相关财产。总之,该意见的出台,加大了辩护的工作量,也提供了财产辩护的空间。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教授对上半场十位律师的发言进行了精彩的点评和观点交流,阮教授认为在处理“恶势力”和“软暴力”的关系时,应该以“黑、恶势力”的背景或行为方式再加上“滋扰”才能构成软暴力。
此外,他针对《四个意见》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第一,刑事政策上,我国刑事规定的犯罪“门槛”很高和“保护伞”的存在,导致法律上对有组织的恶势力滋扰行为,存在漏洞和空白,所以必要对有组织的、恶势力为背景的滋扰活动进行规制,同时进一步完善立法,改进司法;第二,法律层面,在规制犯罪中应坚持法治精神,既要保证程序的正当性、程序正义又要坚持实体上的罪刑法定,还应保持理性;第三,关于财产处置,必须证明该财产与犯罪具有关联性,对于轻微犯罪的财产没收应当坚持比例原则;第四,关于林小青律师的案件,如若认为她构成共犯的,需要同时具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此外,律师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因履行职责需要,有为客户保密的义务,应当获得合理的豁免。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赵天红教授指出,第一,由于扫黑除恶不是刑法规定的罪名,因此要格外注意其认定标准;第二,关于财产处置的程序性问题,比如如何保障财产处置中的正当性,以及要给善意第三人维护自身权利设立一个明显的途径;第三,律师应注意风险防范,避免共同犯罪。
在研讨会的自由发言阶段,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顾问孟粉律师、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高文龙律师和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陈飞律师等先后分享了各自观点和感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