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上午,第五届“刑辩十人”论坛暨第四届蓟门刑辩沙龙在中国政法大学蓟门校区科研楼举行,会议集中研讨了4月9日“两高两部”发布的关于扫黑除恶案件的“四个意见”。会议先后由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程晓璐、法律出版社副社长王政君主持,“刑辩十人”论坛发起人杨矿生、许兰亭、钱列阳、郝春莉、刘卫东、王兆峰、赵运恒、毛立新、朱勇辉、毛洪涛律师出席会议并作主题演讲,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校长林维教授、中国政法大学阮齐林教授作了精彩点评。
以下是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毛立新在会议上的发言要点,刊发供大家参考。
正确理解和执行“四个意见”
确保扫黑除恶依法规范有序进行
——在第五届“刑辩十人论坛”暨第四届蓟门刑辩沙龙上的发言
毛立新
4月9日,两高两部发布关于扫黑除恶刑事案件“四个意见”,这对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规范有序开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总体上看,四个意见,体现了对黑恶势力犯罪全面从严惩处的精神:一是严厉,对黑恶势力犯罪从重量刑,尤其是对组织者、领导者、纠集者、首要分子、重要成员、主犯加大惩处力度,包括主刑和财产刑;二是严密,明确将“软暴力”“套路贷”入刑,相比原来的刑法规定,入罪的范围有所扩大,严密了刑事法网,体现了“打早打小”。
相关规定,需要认真学习研究、正确理解执行。下面,我重点谈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一、扫黑除恶必须强调依法进行,不能脱离法治轨道
在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中,用了13个依法,强调既要坚持严厉打击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又要坚持依法办案,确保办案质量和办案效果的统一,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把防范冤假错案、确保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放到了至关重要的位置。
习总书记也说“扫黑除恶要依法规范有序进行”,并且说“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最近强调,要高度重视办案质量,要把全面依法治国的总要求落实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各方面,坚持实事求是,既要依法严惩、从严从重,进一步加大办案力度;更要客观实际,是黑恶势力犯罪的,一个不放过,不是的,绝对不迁就凑数。
此次发布的“四个意见”同样强调,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严格执行“三项规程”,坚决防止人为拔高或者降低认定标准,并且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的各项诉讼权利。
扫黑除恶开展以来,一些地方出现了一些偏差、过激行为:一是扩大化,下指标、搞攀比,不加区别地把纹身、佩戴金链子,甚至把医生、失独者等群体列为扫黑对象;二是侵犯当事人及其辩护人合法权益、诉讼权利的问题,例如限制会见权、超范围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等。运动式执法的痼疾在一些地方有所抬头。在此背景下,“四个意见“出台,对于保障专项斗争依法规范有序开展,具有积极推动作用。
对刑辩律师而言,要始终坚持法治立场,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纠偏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上有所作为,推动专项斗争沿着法治的轨道健康发展。当然,律师要严格依法规范执业,不能逾越底线、触碰红线,做好自身的执业风险防范。
二、关于“恶势力“刑事案件
这里涉及三个概念:“恶势力”“恶势力刑事案件”“恶势力犯罪集团”。一旦认定为“恶势力”违法犯罪组织,所实施的相关刑事犯罪案件就成了“恶势力刑事案件”,“犯罪集团”就成了“恶势力犯罪集团”。
其中的法律意义在哪里呢?首先,在宏观上,根据《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恶势力”犯罪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依法严惩方针”,“运用多种法律手段全面体现从严依法惩处精神”,“正确运用法律规定加大惩处力度”,即对“恶势力刑事案件”整理上从严惩处。其次,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及各地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对于“以黑恶势力名义”实施的敲诈勒索设置了较低的入罪门槛,另外就是“以黑恶势力名义实施”或者“带有黑社会性质或者恶势力性质”成为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的一种从重量刑的酌定情节,量刑时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30%。
这里面,需要注意一个问题,就是对“恶势力”的认定,本身就要求有“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且“至少包括一次犯罪活动”。这其中,“犯罪活动“(包括恶势力惯常实施的7种犯罪和伴随实施的12种犯罪),先是作为认定“恶势力”的必备要件被考虑,然后再被贴上“恶势力”的标签成为“恶势力刑事案件”,进而被从重处罚,难免存在重复评价的问题。
三、关于“软暴力”实施的犯罪
《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将“软暴力”界定为与“暴力、威胁”手段并列的一种犯罪手段。它与刑法罪状的对接,就是: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时,它是“暴力、威胁”之外的“其他手段”;它属于强迫交易罪中的“威胁”;属于寻衅滋事罪的“恐吓”;属于敲诈勒索罪中的“威胁或者要挟”;以“软暴力”手段有组织地多次短时间非法拘禁他人,属于非法拘禁罪中的“”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以“软暴力”手段非法进入或者滞留他人住宅的,属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
从上述界定可以看出,《意见》其实是扩大了对刑法相关罪名中“威胁”“要挟”“强迫”“恐吓”等行为要件的解释,把原本可能没有纳入解释范围的“软暴力”纳入其中,从而使“软暴力”进入刑法,成为一些罪名的行为要件。这样的结果,是使一些原本没有入罪的行为,开始被评价为犯罪。进而,由于暴力、威胁之外“其他手段”的扩张,一些原本不认为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恶势力犯罪的行为,也可能被评价为黑恶势力犯罪活动。总之,是通过将“软暴力”镶嵌进入刑法,与时俱进地严密了刑事法网,体现了“打早打小”的方针。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些“软暴力”行为,只有在由“黑恶势力”有组织地实施并且达到“两个足以”(“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程度时,才能进入相关罪名,被认定为“威胁”“要挟”“强迫”“恐吓”等行为要件。如果不是由“黑恶势力”有组织地实施或者尚达不到“两个足以”的程度,就不能作出这样的认定。
四、关于“套路贷”
对于《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需要注意两个问题:
一是把“套路贷”与“高利贷”严格区分。不能把高于法律保护范围(年利率36%以上的高息部分),一律认定为非法占有,进而把没有“套路”,只是索要高利贷本金和利息的行为认定为诈骗或者敲诈勒索犯罪。
二是对于“套路贷”的共犯,涉及到公证、律师等中介服务机构,认定为共犯或者帮助犯,应当严格坚持刑法共犯原理。构成共犯的条件必须是: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而提供帮助,对于主观上不明知的中立业务行为,例如公证、法律顾问、仲裁人员等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共犯。
五、关于涉黑涉恶财产处置
《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是迄今为止关于涉黑涉恶财产处置最为系统的规定。总的精神是“打财断血”、彻底铲除黑恶势力经济基础。在先行查询、查封、冻结、扣押环节,贯彻全面原则,范围相当广泛;查证和甄别环节,要求全面取证、查明性质;处置环节,要求在法庭审理对财产情况进行举证质证、法庭调查,法院在作出判决时作出明确处理。总体来看,追缴没收的范围,与查封、冻结、扣押的范围之间,有明显的差别,具有很大的甄别、申辩空间。
在制度上,规定了对不宜查封、冻结、扣押的经营性财产,可以申请当地政府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委托有关机构代管或者托管;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易贬值物品、市场价格波动大的财产,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可以依法出售、变现或者先行变卖、拍卖;对有证据证明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涉案财产无法找到、被他人善意取得、价值灭失或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另外,规定了对“财产无法找到的”,被告人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出示相关证据,举证责任倒置制度。
这些都是一些新的规定、新的处置措施。在这些措施实施过程中,如何保障当事人及其律师的充分参与,从而有效保障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还需要进一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