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蒙冤者茫茫归乡路
“我母亲患有冠心病、胆结石,病危通知书发过几次,在医院抢救了几次。她一直记挂我的事,身体也不好,走路都要别人扶着。上次开庭两个多小时,律师劝了好多次,她非要来旁听。她说,我要亲眼看到俺孩儿清白。”
“我现在有高血压,血管堵塞,心脏不太好,随身带着速效救心丸。上次去医院检查,医生让我考虑下做心脏支架手术,家里没钱,几万块对我来说是天文数字。”曹红彬说。
2002年,曹红彬36岁,曹红彬母亲68岁,曹红彬两个儿子只有几岁,大的不到10岁。
2019年,曹红彬53岁,曹红彬母亲85岁,曹红彬大儿子的女儿7岁,儿子4岁。
曹红彬蒙冤17年,家散了,曹红彬母亲和自己熬老了,曹红彬儿子的青春耗尽了。
伤妻案的蒙冤者曹红彬在向世人展示无罪判决,而刚到手的无罪判决书却不能分享给精神还有问题的妻子。
法槌无情!
2012年5月10日,许昌市人民检察院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了检察建议书,建议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2月20日作出了再审决定,并于2017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所有人都以为要翻案了。
然而,失败了。2018年6月20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发回鄢陵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人间有爱!
之前诉讼程序中,许昌律师蒋德清、付红丽为曹红彬作无罪辩护。申诉阶段,我所主任毛立新律师、律师张旭华、律师助理迪力亚一直在为曹红彬案奔走呼告。
2019年月5日13时下午,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原审被告人曹红彬故意伤害被害人李某某的事实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原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辩护人关于本案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辩护意见和禹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均予以采纳。依据“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的规定,宣告曹红彬无罪。
冤案平反是司法的进步,但个案的平反却无法让我们释怀,仍有多少蒙冤者在“铁证如山”的法槌下,被亲人、律师放弃,甚至自己最终也放弃。
二、蒙冤者的欢聚与蒙冤者的悲鸣
2012年,我国刑事诉讼法明文确认了疑罪从无原则。现行《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三款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除曹红彬故意伤害案外,最近两年,还有好几例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宣告无罪的案件。
蒙冤者庆幸,大部分是因为原审或者再审中,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宣判、改判无罪。
蒙冤者欢庆,是因为疑罪从无原则已经从纸面走向实践,能够真正地影响司法审判。
作为现代刑事诉讼领域的“黄金法则”,“疑罪从无”虽被奉为刑事司法审判理论的信条或真理,但刑事审判实务中仍未能够形成体系的自我运行机制。上述冤案平反,多少带着“人为”的努力。不少亲人在伸冤的路上奔波;不少律师反复申诉、抗议;甚至,又有不少新闻媒体、新闻工作者公开报道、积极推动,成为扩大案件影响力,倒逼法院推动审判的关键。
“疑罪从无”落实难,难在长期以来形成的“疑罪从轻”“疑罪从挂”观念根深蒂固;难在司法机关内部“命案必破”的指示难违;难在死者家属闹访上访外界压力重重。很多案件,经办的检察官、法官不是不清楚证据不足,但是案件不确定下来,各方难安!
例如,在赵作海案中,疑点明显:没有追查到凶器,也没有检验凶器所能造成的伤痕是否与尸体的伤痕相符。公安机关根据残尸对死者身高确定为1.70米,而失踪的赵振晌身高只有1.65米左右。可以想象,作为专业人员的法官定能发现其中的疑点,只是选择了熟视无睹!检察机关要求提供DNA的鉴定,然而在没有DNA鉴定结果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也能放弃疑点,让诉讼回归正常。
同赵作海案件一样,很多案件同样是在定罪证据存在争议,上级法院发回重审后,最终在多方考虑斡旋下勉强作出了“留有余地”的有罪判决。
疑罪从无原则的搁置,是蒙冤者的悲鸣。不是每一位蒙冤者背后都有亲人十年如一日的支持,也不是每一起冤案的背后都有援助蒙冤者的律师们无条件的付出和奔波。
疑罪从无原则不落实,会有更多的冤者将被终身烙上罪人的标签;外界的爱少了一分,有些人,就再也走不出禁锢终身的牢笼。
三、何处是归乡
众所周知,疑罪从无的最大风险就是有可能放纵犯罪,而疑罪从有的最大恶果就是有可能出现冤假错案。毫无疑问,这两种结果都不是我们想看到的,但在必须要做出认定有罪或者无罪的抉择时,认定有罪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否则便是无罪。因此,不管是否有真凶再现,还是有亡者归来,只要存在疑罪,即便是面临放纵犯罪的可能,也要百分百地坚持疑罪从无,而不是退而求其次,疑罪从轻,更甚者,疑罪从挂。
(一)疑罪应当从无的原因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说:“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认识,同时在思想上要进一步强化防范冤假错案的意识,要像防范洪水猛兽一样来防范冤假错案,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错放一个真正的罪犯,天塌不下来,错判一个无辜的公民,特别是错杀了一个人,天就塌下来了。”沈副院长的谆谆话语,生动形象的说明了应当坚持疑罪从无的种种原因。
首先,认识论的局限性。刑事案件都是发生在过去的事实,不管是侦查、审查起诉,还是审判阶段的办案人员均不可能直接去感知,只能通过一份份、各种形式的证据去间接地认识。也就是说,所发生的案件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但是办案人员所看到的案件事实是依据证据反射或折射形成的内心影像。然而办案人员内心形成的影像却又未必是客观发生的事实。换言之,通过在案证据,得出的结论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可能有罪,也可能是无罪,完全不具有确定性。那么,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不具有排他性或唯一性,结果上就会出现“错判”的可能。
其次,“错判”的危害性。冤假错案是司法系统在打击犯罪过程中发生的。那么,制造冤假错案本身就是一种犯罪。并是以法律的名义去限制无辜公民的自由或者剥夺无辜公民的生命。这种犯罪有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一是对当事人的伤害。“错判”一个案件就会毁掉一个家庭、毁掉一个人的一生,是任何赔偿、补偿都无法弥补的,如刘忠林案、李锦莲案中李锦莲的女儿李春兰。二是对司法形象与司法权威的伤害。法院的司法公正最终是要靠案件质量说话的,出了一个“错判”,司法的形象和权威在人们的心中都会大打折扣。三是对社会公众对法律和法治信仰的伤害,破坏了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公众丧失对司法的信念乃至于国家政府的信念。
最后,即便是面临“错放”,也是合理的选择。上面列举的案例表明:“错放”只有一个错误,那就是把有罪者当成无罪者,错放了坏人;然而“错判”有两个错误,不但错误地惩罚了一个无罪者,而且放纵了一个真正的罪犯。单从数量上比较,两个错误的危害肯定大于一个错误的危害。因此,面临“错放”与“错判”两难境地时,合理选择就应该是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
(二)疑罪从无的现阶段路径
我国的司法传统有宁愿“错判”也不要“错放”的观念。他们认为,让有罪者逃脱处罚会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威胁,而让无辜者错受处罚只是让个人利益受到损害,并且心理上也极不愿意让有罪者逍遥法外,何况罪犯还可能继续危害社会。这种观念便是“疑罪从有”或“疑罪从轻”的根源,会严重阻碍疑罪从无的贯彻,所以首当其冲的是转变观念,包括要树立保障人权、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等理念。
一是司法机关人员坚守疑罪从无的理念。首先是摈弃一味强调打击犯罪的理念,要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其次是重视正当程序的独立价值,正义是程序与实体之和,没有遵从正当程序的刑事追诉不可能是正义。最后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认识到疑罪从无虽不是最佳的选择,但也的确是合理、唯一可取的选择。
二是提高办案人员的办案能力。侦查阶段,提高侦查机关收集和固定证据的能力,依照法律程序侦查办案,加强科技手段在案件中的运用。审查起诉阶段,提高检察机关指控犯罪的能力,不但关注有罪、从重的证据,而且也要关注无罪、罪轻的证据。审判阶段,提高审判人员审查证据、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以及严格遵守各项程序的工作能力,严守中立、公正的立场,坚持证据裁判、审判公开、疑罪从无等原则。
三是强化三机关之间的相互制约。宪法层面设置公检法机关的本义就是为了实现三机关之间的互相制约,即以权力制约权力。互相配合也是在相互制约基础上的配合。从平反的冤案来看,一些非法证据能够顺利通过审查起诉、进入庭审,并最终作为有罪证据定案,在某种程度上是配合有余、制约不足的结果。强化三机关之间的制约,就是检察机关的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程序对侦查程序的制约,法院的审判权对检察机关公诉权、侦查机关侦查权的制约。在刑事诉讼的侦查、起诉、审判阶段中,三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把控好事实关、证据关和程序关。
四、结语
任何一个国家的刑事司法制度都做不到“既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纵一个坏人”。面临“错放”与“错判”的选择时,我们应义不容辞地选择“错放”。“错放”既是合法合理的,也是法治应有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