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桂烈,又名吴伟滨,外号“破头仔”、“头破”,男,汉族,1990年12月20日出生,初小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2007年7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7年9月19日刑满释放;2010年8月26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于2010年9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
审理经过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潮阳检诉刑诉(2014)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桂烈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少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桂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抢劫罪:
2012年1月21日9时许,同案人吴盛鹏(另案处理)携带一塑料手枪,驾驶一部太子摩托车搭载被告人吴桂烈窜至和平镇塘围下厝埕附近路段,将驾驶女庄摩托车经过该处的被害人马某明逼停后,由被告人吴桂烈持塑料枪进行威胁,将被害人驾驶的女庄摩托车抢走,并由吴桂烈负责销赃。
2012年4月17日6时多,被告人吴桂烈驾驶摩托车搭载同案人吴盛鹏窜至和平镇塘围市场附近路段,将驾驶电动摩托车经过该处的被害人许某乾逼停后,由吴盛鹏持随身携带的西瓜刀进行威胁,将被害人驾驶的电动摩托车抢走,并由吴桂烈负责销赃。
2012年9月11日上午10时多,被告人吴桂烈驾驶一部太子摩托车搭载同案人吴盛鹏窜至和平镇塘围捞投围路中段附近路段,将驾驶五羊本田摩托车经过该处的被害人宁某萍逼停,由吴盛鹏持一支塑料枪进行威胁,将被害人驾驶的五羊本田摩托车抢走,并由吴桂烈负责销赃。
2013年3月14日中午11时40分左右,被告人吴桂烈驾驶一部白色女庄摩托车载同案人吴耿喜(另案处理)窜至潮南区胪岗镇威爽工业园门口,将乘驾银色电动摩托车经过该处的被害人陈某玲、吕某纯逼停,由吴耿喜持随身携带西瓜刀进行威胁,抢得被害人驾驶的电动摩托车(价值3000元)后逃离现场。
2013年3月14日中午12时30分左右,被告人吴桂烈驾驶一部白色女庄摩托车搭载同案人吴耿喜又窜至潮南区胪岗镇新联村张少如工厂门口,将驾驶无牌黑色五羊摩托车经过的被害人马某华截停,吴耿喜持西瓜刀进行威胁,抢得被害人驾驶的摩托车后逃离现场。
2013年3月19日晚上20时50分左右,被告人吴桂烈、同案人吴耿喜及一不知名男子(身份不明)三人驾驶二部白色女庄五羊摩托车窜至潮南区胪岗镇胪岗居委南洋路中段,将驾驶摩托车经过的被害人黄某雄截停,吴耿喜及不知名男子持西瓜刀、枪状物对其进行威胁,抢得被害人驾驶的摩托车(价值4300元)及一部诺基亚C1手机后逃离现场。
2013年6月3日下午15时30分,被告人吴桂烈驾驶一部灰色电动摩托车搭载同案人吴学鑫窜至潮南区胪溪村官都北路四巷路口时,发现被害人吴某珠驾驶一辆银灰色电动摩托车(价值2300元)搭载被害人吴某娜经过,遂驾车上前将其截停,吴学鑫持随身携带的西瓜刀对二被害人进行威胁,抢走其驾驶的电动摩托车及挂在车上的塑料袋(内有现金1980元;苹果4s手机一部,价值2700元)、红色环保带(内有现金1160元;三星手机一部,价值700元)。在抢劫过程中,被害人吴某珠、吴某娜弃车逃跑,同案人吴学鑫持西瓜刀进行追赶,后抢得吴某珠白金项链一条(后掉在地上未能得手),后因二被害人跑进附近一户人家,吴学鑫遂停止追赶返回找吴桂烈,后驾驶抢得来的摩托车逃离现场。被告人吴桂烈、同案人吴学鑫后驾驶抢得摩托车途经胪溪村妈宫附近时,被治保人员吴某城、吴某根、吴某远发现追捕,遂将抢得电动摩托车丢弃后逃离现场。
2013年6月8日下午14时多,被告人吴桂烈驾驶一部红色太子摩托车搭载同案人吴学鑫窜至和平镇下厝单元路附近祥隆购物中心前路段,发现被害人马某饶驾驶电动车搭载林某凤经过,吴桂烈遂驾车靠近被害人,由吴学鑫动手抢夺林某凤手中的手提包(内有人民币3500元),因被害人林某凤抓紧手提包不放,并与同案人吴学鑫相互拉扯,后被害人因力气较小而被吴学鑫强行将手提包抢走。得手后被告人吴桂烈、同案人吴学鑫驾车逃离现场。
故意伤害罪:
20l3年5月31日上午10时多,被告人吴桂烈和吴学鑫在闲聊时,吴桂烈提及其手机在被害人吴某达手机店内维修时被吴某达拿走,吴学鑫也提及吴某达曾向其借用一部摩托车没有归还,并向被告人吴桂烈提议殴打吴某达。至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吴桂烈及同案人吴学鑫得知被害人吴某达在和平镇下厝村一烧烤摊吃夜宵,便携带二把西瓜刀,驾驶摩托车窜至该烧烤摊,并在该处与吴某达发生口角纠纷。在纠纷过程中,被告人吴桂烈、同案人吴学鑫各持一把西瓜刀对被害人吴某达砍打,致其脸部、手部等处受伤(经鉴定属轻伤)。后被告人吴桂烈及同案人吴学鑫驾车逃离现场并将作案工具丢弃。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12年9月初一天下午15时多,涉案人吴泽松(另案处理)驾驶一部黑色五羊本田摩托车(该车系吴泽松于2012年9月8日在和平镇凤善村路尾桥附近路段抢劫曾玉清所得)到被告人吴桂烈和平镇下厝村家中,以1600元的价格销赃给吴桂烈。后被告人吴桂烈将该部摩托车以1900元的价格转卖给一外号叫“肥仔”的男子(身份不明)。
同年9月中旬一天下午15时左右,涉案人吴泽松驾驶一部红色太子摩托车(系吴泽松于2012年9月18日在和平镇下寨村法庭路附近路段抢劫马雄山和许学璇所得)到被告人吴桂烈家中,以800元的价格销赃给吴桂烈。
同年9月下旬一天下午15时多,涉案人吴泽松驾驶一辆蓝色五羊摩托车(系吴泽松于2012年9月24日在和平镇里美村工业区马田光学有限公司附近路段抢劫马家伟所得)到被告人吴桂烈家中,以2200元的价格销赃给吴桂烈。后被告人吴桂烈将该部摩托车以2500元的价格转卖给“肥仔”。
2012年10月底一天晚上19时多,涉案人吴泽松驾驶一部金色电动摩托车(系吴泽松、郑伟加于2012年10月29日在和平镇里美村大宗祠附近石桥仔路段抢劫吴盛光所得,该车价值2170元)到被告人吴桂烈家中,以1400元的价格将摩托车销赃给吴桂烈。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的抢劫犯罪事实,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害人马某明、宁某萍、吕某纯、陈某玲、马某华、黄某雄、吴某珠、吴某娜、林某凤、马某饶的陈述和辨认,被害人许某乾的陈述,证人周某玲、张某彬、黄某伟的证言,证人吴某城、吴某根、吴某远的证言和辨认,受案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刑事照片和视频截图,销售货单、购货单,扣押、发还清单,移交财物审批表,价格鉴定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同案人吴盛鹏、吴学鑫的供述和辨认,同案人吴耿喜的供述,被告人吴桂烈的辨认等证据材料;就指控的故意伤害犯罪事实,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害人吴某达的陈述和辨认,证人吴某鄂、吴某添、吴某明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以及被告人吴桂烈的供述和辨认等证据材料;就指控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事实,当庭宣读出示了涉案人吴泽松的供述,扣押、发还清单,收款收据,价格回复函,刑事照片,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和释放证明,户籍证明以及被告人吴桂烈的供述和辨认等证据材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桂烈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分别构成抢劫罪,故意伤害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予数罪并罚,且属累犯。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吴桂烈对指控的2013年3月14日中午11时40分左右和2013年6月3日下午15时30分的抢劫做了供述,否认有参与其他指控的抢劫犯罪;对指控的故意伤害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也做了供述,并当庭自愿认罪,请求法庭给予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抢劫罪
(一)2013年3月14日中午11时40分左右,被告人吴桂烈驾驶一辆白色女庄摩托车载同案人吴X喜(另案处理)窜至汕头市潮南区胪岗镇威爽工业园门口,将乘驾银色电动摩托车经过该处的被害人陈某玲、吕某纯逼停,同案人吴X喜下车持一把西瓜刀进行威胁,后抢得一辆银色电动摩托车(价值3000元)并驾车逃离现场。
(二)2013年6月3日下午15时30分,被告人吴桂烈驾驶一辆灰色电动摩托车载同案人吴X鑫窜至汕头市潮南区胪溪村官都北路四巷路口时,发现吴某珠驾驶一辆银灰色电动摩托车(价值2300元)载吴某娜在路上行驶,遂驾车上前将其逼停,同案人吴X鑫持一把西瓜刀进行威胁,吴某珠和吴某娜见状下车逃跑,同案人吴X鑫追赶二被害人未果,遂返回驾驶抢得的电动摩托车【车上袋子内放有现金3140元、苹果4s手机一部(价值2700元)、三星手机一部(价值700元)】与被告人吴桂烈一起逃离现场。后二人驾车逃至胪溪村妈宫附近时,被治保人员吴某城、吴某根、吴某远发现,二人舍弃抢劫得来的一辆银灰色电动摩托车后逃离现场。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桂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确认的被害人吴泽纯、陈某玲、吴某珠、吴某娜的陈述和辨认,证人周某玲的证言,证人吴某城、吴某根、吴某远的证言和辨认,受案登记表,现场勘验笔录,刑事照片和视频截图,移交财物审批表,扣押、发还清单,销售清单、购货单,价格鉴定结论书,同案人吴耿喜的供述,同案人吴学鑫的供述和辨认,被告人吴桂烈的辨认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二、故意伤害罪
20l3年5月31日上午10时多,被告人吴桂烈向同案人吴X鑫(另案处理)提到自己的手机在手机店维修后被吴某达拿走,吴X鑫也提到吴某达占有他一辆摩托车,吴X鑫便提议质问并殴打吴某达,被告人吴桂烈听后表示同意。2013年6月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吴桂烈和同案人吴X鑫二人驾驶一辆摩托车并携带两把西瓜刀到潮阳区和平镇下厝村找吴某达,窜至下厝村风水尾发现吴某达,遂后双方发生口角并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被告人吴桂烈和同案人吴X鑫二人各持一把西瓜刀朝被害人吴某达的脸部和手部连续进行砍打(损伤程度已达轻伤),被害人吴某达被砍伤后往一巷道方向逃跑,被告人吴桂烈与同案人吴X鑫追赶未果遂驾车逃离现场。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桂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确认的被害人吴某达的陈述和辨认,证人吴某鄂、吴某添、吴某明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以及被告人吴桂烈的供述和辨认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12年9月初一天下午15时多,涉案人吴泽松(另案处理)驾驶抢劫所得的一辆黑色五羊本田摩托车到被告人吴桂烈家中,被告人吴桂烈以1600元的价格收购该摩托车。
2012年9月中旬一天下午15时左右,涉案人吴泽松驾驶抢劫所得的一辆红色太子摩托车到被告人吴桂烈家中,被告人吴桂烈以800元的价格收购该摩托车。
2012年9月下旬一天下午15时多,涉案人吴泽松驾驶抢劫所得的一辆蓝色五羊摩托车到吴桂烈家中,被告人吴桂烈以2200元的价格收购该摩托车。
2012年10月底一天晚上19时多,涉案人吴泽松驾驶抢劫所得的一辆金色电动摩托车到吴桂烈家中,被告人吴桂烈以1400元的价格收购该摩托车。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桂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确认的涉案人吴泽松的供述,扣押、发还清单,收款收据,价格回复函,刑事照片,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和释放证明,户籍证明以及被告人吴桂烈的供述和辨认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桂烈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持械威胁手段劫取他人财物,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被告人吴桂烈又结伙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其行为又构成故意伤害罪。均属共同犯罪。
被告人吴桂烈又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侵犯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司法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被告人吴桂烈应予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桂烈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但指控被告人吴桂烈伙同同案人吴盛鹏于2012年1月21日、4月17日和9月11日的三宗抢劫,证据只有同案人吴盛鹏的供述,而被告人吴桂烈又零口供,对所指控以上三宗抢劫的事实予以否认,又缺乏其它证据证明,故该三宗指控的证据不足;
指控被告人吴桂烈于2013年3月14日中午12时30分伙同吴耿喜的抢劫,没有证据;
指控被告人吴桂烈于2013年3月19日伙同吴耿喜等人的抢劫,证据只有被害人的陈述和辨认,而被告人吴桂烈又零口供,证据也属不足;
指控被告人吴桂烈于2013年6月8日下午14时多伙同吴学鑫的抢劫,证据只有被害人林某凤、马某饶的陈述和辨认,该二人是夫妻关系,且被告人吴桂烈又零口供,证据不足。以上六项指控本院均不予认定。
鉴于被告人吴桂烈前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对被告人吴桂烈能当庭自愿认罪部分,酌情给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吴桂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十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1日起至2025年6月20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科云
审判员林育珊
人民陪审员姚希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晓斌
来源:刑事备忘录公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