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29日下午14时30分,我和贾红风走出了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的大门,贾红风面带笑容,手拿无罪判决书,同我在法院门前合影,至此该案为期三年的辩护工作画上句号。
回顾这起案件,我发现似乎每一起案件要得到无罪的判决结果,必有一番波折,必有一个漫长的过程,也必须要有当事人和律师不懈的坚持!
2016年5月18日接受委托时,案件已经进入了审判阶段,法院已经有了开庭计划,时间有些紧张。5月20日,我在沧州市看守所见到了贾红风,这时的贾红风已经在看守所里羁押了近一年半的时间。通过跟贾红风的初步沟通,基本可以判断这是一起公权力插手经济纠纷,人为制造的错案,这也注定了本案的诉讼程序一波三折。
一、基本事实
贾红风为辽宁奥德柯汽车装备有限公司负责人,案发前为华晨中国汽车控股有限公司技术总监。2010年5月18日奥德柯公司与河北亚美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签订设备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奥德柯公司为亚美佳公司生产汽车水箱生产线。合同签订后,因亚美佳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设备款,奥德柯公司也未按合同约定交付设备。合同履行期间,亚美佳公司分八次将货款汇给奥德柯公司,奥德柯公司分别于2011年6月10日、2012年8月19日将设备由沈阳送往沧州,亚美佳公司接收了第一批设备,但后来拒接第二批设备,并要求贾红风退还合同款项,双方产生矛盾。2013年到2014年间贾红风多次与亚美佳公司沟通未果,此事不了了之。奥德柯公司不久之后停产,贾红风到华晨公司任职。
奥德柯公司和亚美佳公司之间的合同履行纠纷,就是本案的起因,贾红风做梦也想不到自已会因此身陷囹圄。2015年1月28日,贾红风在乘坐高铁时被刑事拘留,此后才得知亚美佳公司控告其诈骗。
二、庭审波折
通过详细的查阅案卷,并和贾红风充分沟通,更加使我坚信这个案子就是一起人为制造的错案。2016年6月30日该案在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开庭前我和本案的另外一位辩护人强小磊律师已经针对公诉人的起诉做好了充分的准备,意想不到的是本案中所谓被害人一方的代理律师喧宾夺主成了控诉的主力,公诉人反而成了陪衬。
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三个方面:
第一个争议焦点是贾红风是否收到设备款后未提供设备。
被害人代理律师指出,被害人收到贾红风第一批设备后,贾红风就没有再提供设备,且贾红风没有按合同约定时间提供设备;辩方只能回应,因被害人没有如约支付设备款,导致设备延迟支付,且贾红风继续送设备时,被害人一方拒收设备。整个庭审的方向由此从刑事审判开始向民事审判转变,而坐在刑事审判席上的法官没有任何阻止被害人代理律师的意思。我想我应该对被害人的代理律师表示感谢,我又找到了多年前坐在民事审判庭上的感觉,他纠缠的这些合同履约问题恰恰证明了本案是一起民事合同履约纠纷。因为被害人一方过度纠缠在履约问题上,也导致庭审的时间一再延长。
第二个争议的焦点是贾红风是否有履约能力。
控方在这一方面显然是经过了精心准备,聘请了一位工程师出具了一份鉴定意见,意见的内容为贾红风生产的设备不具备使用能力。鉴定意见一直是诉讼中可以一锤定音的证据,因为涉及各个领域的技术问题并非律师所长,辩护律师很难有所突破。贾红风本人是这个设备生产领域的专家,他看过鉴定意见后,颇为不屑的说,做出鉴定意见的工程师虽然是工程师不假,但在这个领域是外行。仅凭贾红风的一面之词是无法推翻鉴定意见的,为此我联系了相关领域的几位工程师、博士,请他们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作证,证实了贾红风具备相关设备的生产能力。通过详细比较贾红风给其他客提供过的设备,证实贾红风生产过合同约定的设备,贾红风完全具备履约能力。
最后,在程序上我们还发现了控方的一个致命问题,作为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人同时也是本案的证人,其应当回避本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明确规定,违反回避规定的,该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第三个争议的焦点是贾红风生产的设备是符合合同价格还是一堆废铜烂铁。
控方的主要证据是一家价格事务所出具的价格评估报告书,价格评估报告书显示其评估奥德柯公司已生产设备的价值为2149013元,价值远低于合同价款600万元。面对这个评估报告,我们申请评估个人出庭,匪夷所思的是评估人要求出场费1500元。按照刑诉法解释的规定,鉴定人拒绝出庭的,其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经法官沟通之后,评估个人同意出庭。
经过对评估人的询问,证实了几个问题,第一鉴定机构所谓市场法评估是依据组成设备的配件价值来推算设备价值,而并没有相关设备的市场价值进行参考评估;第二鉴定机构鉴定的设备价值是每一个单个设备的价值,而不是一个全套设备组装后的价值,而单个设备价值的总和并不能等同于全套设备的组装价值。一个非常简单的例子,采购生产一辆汽车的配件价值,是远低于一辆组装好的汽车价值,组装好的汽车有工人的组装生产价值,更有厂商设计研发技术价值。
实质上这还是一个民事问题,在卖方没有夸大或虚构商品价值,买方对商品有足够认知的情况下,合同交易双方对商品的价格进行了明确的约定。无论商品的实际价值如何,合同都是受民事法律保护的,不能因为价格高于价值,就认定卖方是诈骗行为。
一天很快就过去了,庭审还在胶着状态,法官只能延期审理。
2016年7月6日,案件再次开庭审理,法官吸取了上次庭审的教训,控制了被害人代理律师的发言时间,庭审顺利结束,择期宣判。因为本案已经严重超出了审理期限,本以为会很快拿到判决结果,但一等三个月就过去了。2016年10月9日和主审法官联系,法官说正在写判决书。11月28日。法官又说在等上审委会。转眼就到了2017年,主审法官说其被借调到最高法,要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一切又回到了原点。
2017年6月23日,案件再次开庭审理。国庆节前,判决结果出来了,法院判决贾红风构成合同诈骗罪,诈骗的财物为价值贰拾万元的翅片整理机,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这时贾红风已经在看守所被羁押两年半。
三、取保候审获得自由
对于这个近乎于实报实销的判决结果,贾红风的态度非常坚决,上诉!
案件进入二审,我的搭档也由强小磊律师变为尚权所的白雅岚律师。正在我和白律师准备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此案开庭审理时,法院非常迅速的给出了一个裁定。裁定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这时贾红风已经羁押快满三年,再羁押下去就要超出原一审判决的刑期了。我们和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再次提出了对贾红风取保候审的申请。
2018年1月22日,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决定对贾红风取保候审,贾红风从看守所出来见到了久违的家人。
四、为什么改判无罪
案件发回重审,一切重头开始。2018年9月12日,重审一审开庭。公诉人并没有任何新的证据,这意味着案件仍然属于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这次的庭审很快有了结果,仍然认定贾红风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贾红风再次上诉。2019年2月27日,二审开庭审理。4月28日,贾红风拿到了无罪判决书。
这个判决结果,无疑是非常让人欣慰的。知道无罪的结果之后,贾红风和他的妻子都问了我一个问题,他们问我沧州中院改判的原因是什么,为什么能够改判无罪?
这是一个很奇怪的问题。
我想到,就在去年开始,国家开始提倡改善营商环境,保护企业家合法权利;想到,2019年1月9日,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对赵明利案宣判无罪;想到,就在3月份,河北省高院公布三起民营企业家被判无罪的案件。所有的一切,都是为了落实党中央关于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的文件精神。这些情况我和贾红风沟通时都谈到过,甚至将赵明利案的裁判理由写入了贾红风案的辩护词。我猜想到,法院是在这样的政策环境下才作出无罪判决吗?
贾红风和他的妻子问我这个问题并不是因为心虚,他们希望司法机关是依据事实和法律,而不是因为大的政策环境影响才作出无罪判决结果,他们要的仅仅是一个公正和清白!
(注:经征求案件当事人同意,使用真实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