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人印象中,检察官就是提起公诉、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其实作出不起诉决定、保证无辜的人不受错误追究同样是检察机关保障人权的法定职能。全面依法治国新时代背景下,检察机关如何敢于善于应用“不起诉权”,发挥好不起诉权的积极功效?
4月25日,在苏州举行的全国检察机关“不起诉权的合理适用”研讨会对这一热点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讨。最高检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童建明出席会议并讲话,江苏省检察院巡视员方晓林、苏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徐美健致辞。
童建明说,不起诉权作为公诉权的组成部分,在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节约司法资源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过去,在“重打击、轻保障”理念的影响下,检察人员执着于片面追诉,成为打击犯罪的“急先锋”,较少适用不起诉权。
今后一个时期,检察机关应当努力改变检察就是诉、就是追、就是重惩的片面履职形象,敢用善用不起诉权,发挥好不起诉权的积极功效。第一,要树立敢用不起诉权的理念。第二,要会用善用不起诉权。首先,检察机关要学会基于对原则、精神和政策的理解合理适用不起诉权。其次,检察机关要学会结合法律修订后的新程序、新制度综合运用不起诉权。最后,检察机关要学会在五种不起诉权之间的协调运用。第三,要完善不起诉权的配套措施。检察机关在适用不起诉权时,应当根据具体案情,综合运用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措施手段,形成对被不起诉人教育改造的“组合拳”,真正将不起诉权的作用和影响发挥到最佳。
童建明同时强调,在敢用善用、用足用好不起诉权的同时,也应当警惕不起诉权的滥用和泛化,避免矫枉过正,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为此有必要采取预防措施,落实好监督制约机制,发挥公开听证制度的保障作用,做好文书说理和论证,增强不起诉决定的说服力。
据悉,江苏检察机关在刑事司法办案中,以转变司法理念为先导,摒弃“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等观念,依法积极适用不起诉制度。探索规范适用不起诉的标准,细化不起诉的条件和流程,增强不起诉工作的规范性,出台了全省检察机关附条件不起诉工作规定,苏州、常州、南通等地检察机关都研究制定了专门文件,明确了对交通肇事、故意伤害等常见罪名的不起诉适用情形。同时强化不起诉案件说理,努力将案子既“办得准”又“说得清”。
据苏州市检察院检察长闵正兵介绍,为避免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和没有社会危害性的案件提起公诉,苏州检察机关通过转变理念、双向通报、规范制度、评价引领、公开审查等方式,合理运用不起诉权,提高起诉案件质量。2016年至2018年,苏州市的不起诉案件数量由839人攀升至1713人,提供了“一升三降”的检察产品:不起诉案件数量上升,被告人判处免刑、轻刑率下降,不起诉案件申诉率降低,不起诉案件复议、复核率趋零。通过起诉裁量权的运用,对有起诉必要的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对事实不清或不构成犯罪的依法存疑不起诉或绝对不起诉,对有挽救可能的偶然失足者相对不起诉,充分发挥了审前主导作用,尽量强化“追诉犯罪者、保护无辜者、挽救失误者”,在刑事司法理念上走在前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