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30年前一张“巨额”存折引发抢劫杀人案,储蓄所柜员夫妇被定罪判刑后持续喊冤,新证据显示曾遭刑讯逼供,作案时间亦存疑。
阴暗的土屋中挤进了20多名警察,一名瘦小、短发的男子被领了进来。警察让他站在屋子西侧,随即开始问话。男子走后,领头的警察转身问:“是他吗?”“挺像。”一名身着警服的女子回答。
说话的女子名叫吴霜梅,是一名自称见过嫌疑人的证人。她得到警方的特别保护,被带到凶案现场指认凶手。不过,吴霜梅没有认出眼前的男子究竟是谁,指认以失败告终。她告诉警察:“身材、口音挺像,但发型和衣着不像。”
这是发生在山东省滨州市阳信县光山村的一起抢劫杀人案,死者张英(化名)是吴霜梅的一名储户,在其工作的银行存有10700元钱。1989年5月21日中午,74岁的张英被发现死在了自家的水缸内。
张英死后的第二天下午,她的两名家人拿着介绍信到中国工商银行阳信县支行(下称阳信工行)第一储蓄所询问这笔钱。吴霜梅是当时唯一的值班员工,她告诉来人:一小时前,钱被一名中年男子取走了。听完叙述,两人追出去但一无所获,这才意识到张英的死有问题,于是向警方报案。在上世纪80年代末,一万多元存款是一笔不小的数目。
案子已经过去了29年,吴霜梅仍记忆犹新。一方面,她以证人身份协助调查,并被带到案发现场指认嫌疑人;另一方面,作为一万多元最后且唯一的经手人,她也被警方列为怀疑对象。
指认嫌疑人两年多后,1991年10月初,吴霜梅和丈夫吴德元突然被警方带走。检方后来指控,他们夫妻二人合谋偷走了张英的存折:吴德元被控在行窃过程中因被当事人撞破,于是起意将其杀死,并伪造了自溺身亡的现场;吴霜梅则被指监守自盗,利用偷来的存折在一个人值班时套取了存款。
1992年8月4日,滨州市中级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吴霜梅有期徒刑六年,以抢劫罪判处吴德元死刑。公审现场,吴氏夫妇双双喊冤,他们坚称没有作案,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所致,律师也做了无罪辩护。被告人公开翻供,迅速在阳信县引发热议。
吴氏夫妇上诉后,1993年2月26日,山东省高级法院二审以“量刑太重,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尚可给予改造的机会”为由,改判吴德元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对吴霜梅则维持原判。
1996年8月吴霜梅刑满出狱,2007年吴德元在服刑16年后也获释。出狱后,两人开始了漫长的申诉。2017年,吴德元遭遇车祸离世,此后吴霜梅坚持独自申诉。
2018年4月10日,吴霜梅向山东高院提交了申诉材料,其中包括10份新证据。新证据表明吴氏夫妇不具备作案时间,此外,同监舍犯人及看守所退役武警出具证言,证明吴德元曾被刑讯逼供。
近半年来,吴霜梅数次前往山东高院询问申诉进展,对方均回复“继续等通知”。9月30日,吴霜梅的申诉代理律师于天淼再次询问案件办理进展,工作人员回应称,还未审查到该案,有进展会尽快联系。财新记者联系上山东高院新闻发言人郑红军,其表示积案太多,不了解本案的具体案情。
老太身亡丢失两存折
2018年8月15日,财新记者来到山东阳信县光家村。张英的家位于一个十字路口旁,坐北朝南,连体三间平房。张家屋后是一条东西向的主路,左侧是南北向主路,右侧有一小路,屋前杂草丛生,藤蔓堵住了大门。多名村民说,案发当年这是村口,随着村庄发展如今已经到了村子里面,不过整体道路格局没有变化,当年就是一个交通频繁之处。
1989年5月21日上午11时许,74岁的独居老太张英被发现死在了堂屋的水缸里。
“腿朝上,刚露着脚。”事发时,外孙女婿刘景宏第一个发现张英。他赶紧冲了上去,一把将张英捞了出来,半倚着放在水缸旁。刘景宏说,等他缓过神来一看,张英身体僵硬,脸色铁青,已经断气了。刘景宏回忆,当天是其岳母即张英养女马佩琴的生日,他来接张英去家中吃饭。发现张英已经断气,刘景宏不敢多待,跑去叫了离得最近的村民李星三,让其帮忙看守尸体,自己则通知亲属前来处理。
1989年5月21日11时许,74岁的独居老太张英被发现死在了自家堂屋的水缸里。张英遇害后,屋内曾有人居住,但格局大致保持不变。
李星三的家在张英家右侧小路旁,两家直线距离不足10米。“那天我躺在家里看《故事会》,刘景宏突然跑进来说,李三哥,我姥娘掉瓮里了。”今年已经69岁的李星三说。
刘景宏告诉财新记者,他赶回家叫来了一众亲戚,大家见状也没有多想。“我们以为她是得了脑冲血,掉到里面淹死的。”刘景宏描述,水缸里有半缸水,飘着一个打水的勺子,张英身体下方有一个白瓷碗,旁边还有一个小凳子。
在一名长辈主持下,张英当天便下葬,原因是无后,“没人守灵”。刘景宏称,张英此前一直在东北,案发几年前才回阳信养老,投靠养女马佩琴。马佩琴本想让张英到临近的无棣县城居住,但老人一直拒绝,于是给她在光家村盖了几间屋子,老人一直独居。
张英过世后的第二天,家属整理遗物时在被褥里发现了写有存款信息的利息条,才知道她在当地工商银行、农业银行有数额不一的存款。“我们听她说过有些钱,具体有多少谁也不知道,她也不告诉我们。”刘景宏称,家属没有找到老太太的存折,认为是丢失了,打算去挂失并查询具体有多少钱。
1989年5月23日下午,刘景宏和岳父张广田带着利息条先去了阳信工行第一储蓄所,接待他们的正是吴霜梅。吴霜梅称,钱在一个小时前,被人拿户口簿和存折取走了。
吴霜梅描述了取款人的外貌:个子不高、皮肤黑、中年男子,拿着黑皮包,穿着像农民。刘景宏和岳父闻讯立即追出去,赶到中国农业银行阳信县支行银高乡营业所,但一无所获。不过,他们确认了老太太在工商银行存有10700元,在农业银行存有1400元。农行存折也没有找到,但存款没有被取走。
“到那会儿我才想到,姥娘的死可能不是好死亡。”刘景宏说,发现张英的存款被人冒名取走后,他们报了警。警方的尸检报告证明,张英系被他人暴力扼颈致窒息性休克死亡。
当晚刑警找到吴霜梅,称冒领者极有可能是犯罪嫌疑人,让她仔细回忆办理取款的经过。
吴霜梅告诉财新记者,当天她和同事赵玉海值下午班,时间是从13点到晚上19点,但13点过赵玉海送小孩去上学,14点多才返回。期间来了一名40多岁的取款人,带着张英的户口簿和存折,要求提前把钱支走。“那时身份证没有普及,没有其他手段能辨别来人的身份。银行留的信息很简单,户口簿上的号码跟存根上的户口号一致,又有存折,我根本没想到他是冒领。他一直催说家里盖房子急着用钱,要去拉材料,我就取给他了。”
吴霜梅说,当年银行管理松散,只要存根上的信息跟户口、存单对得上,即便不是本人也能支取。吴霜梅的一名前同事向财新记者确认了上述情况,但强调“这是违规的”。财新记者获得了一份吴霜梅事后提交给阳信工行的检讨书,她称自己“违反了二人临柜的制度”,同时她强调这种情况存在已久。
张英家属报警两天后,吴霜梅被带到案发现场指认嫌疑人,一名女警特意让她穿上了警服。“那人身高、体型、口音都很像。”但吴霜梅不敢确认,她并不认识被带来的这个人,“人命关天不能冤枉人,你万一指认了这就是一辈子的仇人。”吴霜梅说自己眼睛散光,有些近视,取款那天隔着栏杆,看不清来人的长相。
财新记者调查发现,被警方带进来接受指认的正是张英的邻居李星三。时隔29年,当年指认的双方对此依旧不知情。李星三记得屋内满是警察,站在他对面的是两名“女警”,一胖一瘦,事实上,吴霜梅就是那名身材稍胖、穿警服的女子。
李星三曾被警方重点调查。案发时他一人在家,妻子带着小孩外出赶集。刘景宏承认,在银行听完吴霜梅的描述,他和岳父首先想到的也是李星三。
李星三称,曾有警察把枪抵在他腰间吓唬他,让他交待。也曾有警察半开玩笑说:“要是查不出来,你就得背着这黑锅,要查到有功,那你也有份。”李星三记得,一次警察问他,为何晚上家里没人说话。李星三解释,他和妻子分房睡,那时家里没有电视,睡得很早。李星三好奇地追问:“你怎么知道我家晚上的情况?”后来那名警察透露,李家装有窃听器。李星三还称,此后曾有警察带了许多照片让他辨认,但他没有发现有认识的人。
吴霜梅说,指认失败后警方也曾多次找她谈话,都不了了之。此外,作为案发现场第一目击者,刘景宏也受到了调查,隔三差五地被叫去问话,但案件始终没有进展,成为悬案。
1991年,刘景宏的岳父张广田写了20多份申诉信,寄给了省里多个部门。“案件迟迟破不了,家属拿不回补偿。”刘景宏说,有人出主意,让先告银行。于是在1991年7月31日,张广田作为其妻马佩琴的代理人,向阳信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追究阳信工行违规办理取款的责任,并将吴霜梅列为直接责任人。
吴霜梅回忆,银行被起诉后,地区工行领导找了阳信县的领导协商,双方商定民事案件延后,先侦破张英被害的刑事案件,再谈赔偿。此后,县里勒令公安局限期破案。
一名当地司法系统人士透露,张英家属起诉阳信工行后,阳信县公安局向滨州地区公安处做了汇报。地区公安处通知阳信工行,等警方调查完后双方再谈赔偿。在这一背景下,阳信县公安局对张英遇害一案进行了重新调查。该人士还透露,当年公安系统要求“命案必破”,吴氏夫妇的案子由地区公安处督办。
1991年10月初,吴霜梅和他在阳信一中任化学老师的丈夫吴德元先后被捕,1991年11月16日出版的当地报纸《惠民大众》(滨州市原为惠民地区),报道了阳信县破获吴氏夫妇抢劫杀人案的过程,在当地引起轰动。当地一名知情人士称,当时工行在电视台做广告,宣传“有钱存工行,支取有保障”,但被民间改为“有钱存工行,储户把命丧”,严重影响了阳信工行的吸储业务。而在光家村,上了年纪的老人仍然记得张英两次被扒坟验尸一事,村里盛传吴霜梅认了张英为干娘,进而图财害命。
公审现场翻供
吴氏夫妇被捕后,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于1992年8月4日下午15时在阳信县阳信镇礼堂公审,这是当时阳信县最大的礼堂之一。有旁听者回忆,当天礼堂坐得满满当当,走廊、过道上都站着人,窗户外面也有人。
山东省检察院滨州分院起诉称,吴氏夫妇系合谋犯罪,在银行工作的妻子吴霜梅将独居老人张英存有巨额存款一事告诉其夫吴德元,而后两人多次预谋盗窃。1989年4月30日,两人曾骑自行车到光家村熟悉路线;5月14日,吴德元冒充银行工作人员探查到了张英放存单的地方;5月20日晚,两人又骑车前往,准备行窃,但因房子周围有人而放弃;21日早晨,吴德元又独自骑车前往行窃,过程中被张英撞见,于是将其掐死,并伪造了她溺水死亡的现场;22日,吴德元将存单交给吴霜梅,她在23日趁一个人值班之际将钱取走。
经过三个多小时公审,法庭当场宣布以抢劫罪判处吴德元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盗窃罪判处吴霜梅有期徒刑六年。不过,公审中吴氏夫妇均翻供喊冤。
吴德元称,有罪供述是在公安严刑逼供的情况下做出的。法庭质疑,为何在检察机关、法院的审讯笔录中同样也是有罪供述,吴德元回答称担心案子被退回公安机关又被刑讯,“我希望在法庭上澄清事实。”
吴德元后来在上诉状中详述了被刑讯逼供的过程。他称:“审讯时用大头靴狠踢我大腿,我被踢的东倒西歪,大腿肿的把裤腿撑得紧……用电棒电击我的头、手、耳、脖子等所有暴露在外的部位,双手被电的像面包一样。审讯完后把我用铁链锁在床上,四肢紧锁在四个床角,身子一动也不能动。吃饭、小便有人管,根本无法大便,每次提审都是双脚挪着去,两人架着回。”
一位现年52岁的刑满释放人员曾与吴德元被关在阳信县看守所的同一监室,他向财新记者确认了吴德元被锁在安全床上的情况。“当时我和另一名犯人照顾吴德元吃饭、大小便,发现吴德元身上有伤。”他说,“我给他换衣服时,棉裤脱不下来,我用力一扯吴德元惨叫了一声。他大腿上有许多条状血痂,血液凝固后跟棉裤粘在了一起。”
此外,两名1990-1992年曾在阳信看守所服役的武警也出具证明,证实吴德元曾被锁在安全床上。他们告诉财新记者,像吴德元这样的重刑犯,基本都会被锁在床上。其中一名张姓退役武警在证明中写道:“看到公安提审犯罪人员,很多人都被刑讯逼供。”另一名王姓退役武警则称,有时吴德元提审时去的时候是“双脚挪动,一小步一小步行走,回来时需要两人扶持才能走路。”
公审中,吴霜梅只承认自己违规办理了取款,否认盗窃,并称有罪供述是在威胁、诱供和殴打下才有的。
1991年10月4日吴德元被捕后,吴霜梅先是被警方叫去问话,10月6日开始被监视居住在县公安局家属院里,只有八个月大的儿子也被一起带走。
“他们采取哄骗的方式,让我承认存折是吴德元给我的。提审的时候,他们把孩子放在另一间房,问我你不想孩子吗?不想给他喂奶吗?”吴霜梅说,压力之下最终她签了第一份口供。
吴霜梅回忆,喂完奶回来,看到口供上写着“吴德元把存折给了吴霜梅”。“我原话是‘吴德元怎么可能把存折给我呢’,他们没有如实记录。”吴霜梅称自己一时气不过,当场把口供撕了,招来了殴打、电击。“有一次提审人员还将儿子带到了现场”,为此吴霜梅不得不再次承认作案,但她坚持在口供中加上自己撕毁第一份口供的记录,“想留个记号。”
财新记者注意到,起诉书提到了吴霜梅于1991年10月6日被监视居住,但一审二审判决书均没有这段记载。一审判决书称其1991年10月27日被刑事拘留,二审判决书称其1992年2月25日被逮捕。“他们隐瞒了这段时间对我和孩子的虐待和对我的刑讯逼供。”吴霜梅说。
财新记者联系了负责侦办吴氏夫妇案的时任阳信县公安局刑警队队长王天河,其表示“不记得了”,回绝了采访。
吴氏夫妇被带走后不久,1991年10月25日,吴德元的舅舅梁光平也遭协助调查,随后被长期关押在阳信县看守所。
梁光平涉案与吴氏夫妇供述与其有债务往来有关。吴氏夫妇供述称,盗走的钱中有4000元替梁光平还了银行贷款。梁光平告诉财新记者,自己常年在外做生意,由于吴霜梅在银行工作贷款比较方便,的确请他们帮忙贷过钱。他说自己被抓后曾多次向警方说明情况,“但他们一直问我知不知道吴德元犯罪的事实和过程,还问我要吴霜梅给我的条子”。
梁光平说,自己对案情一无所知,也没有见过所谓的纸条。他回忆,警方曾在1992年春节前提审,并称若能说出上述情况就放他回去过年。但梁光平坚称不知,直到1992年8月5日突然获释——这是吴氏夫妇被公审并判刑后的第二天。
吴氏夫妇称,梁光平被抓给他们造成了极大的心理压力。吴德元生前在一份材料中说到:“有一次提审,见到有个人影一晃,听到一声熟悉的咳嗽,那分明是我舅,我的精神彻底崩溃了。”
吴德元称,自己随后在看守所一名所长指导下写了一封坦白信。“本以为有了这个就能很快转到法院审理了,谁知道这案子我只是听说,细节并不清楚,以致使以后的交待饱受皮肉之苦。随着案子的审理,我不知道的事越来越多,根本没法回答。”吴德元在庭审中也说,案情他是从去过现场的妻子那里听来的,诸多细节是在警方诱供下才做出的。
公审时,法官问吴德元如何得知张英掉了假牙。吴德元回答:“当时我并不知道这个假牙,但是公安机关一直追问我,老太太身上掉下什么东西。我想身上能掉下什么,就猜了钥匙,猜了不下十几种,但公安机关一直说不对,后来,公安机关就问我她头上掉下了什么?我说发卡,结果也不对,这样每次说不对,都挨一顿揍,最后又问我她脸上掉下来了什么,我想鼻子也不会掉下来,就猜了假牙。”
吴德元还表示,现场发现的三条腿的凳子也是在多次猜测后才答对的。吴霜梅也告诉财新记者,自己被转到看守所后,曾多次在提审时因不知道案情细节而被刑讯。她称,提审人员冬天让她坐在水泥地上,往身上泼冷水,沿着头发电击,回到监室时两个大拇指也被扣连着,导致她生活不能自理。提审人员把吴德元的口供、忏悔书拿给她,并威胁“你要是不按他这么说,他会挨更多打”。吴霜梅称,此后她开始慢慢配合。
在吴氏夫妇自叙有罪的供述中,确实存在多处矛盾。比如,吴霜梅曾供述系两人盗窃,吴德元先称是两人盗窃,而后改口称一人盗窃并杀人。吴德元曾称,他告诉妻子老太太是自己“失手害死”,两人还哭做一团;然而吴霜梅对这次谈话的描述则是,吴德元不让她问,她也没再问,而且她还劝吴德元不要投案交代盗窃的事以免被误当作杀人凶手。另外,吴德元在供述中多次提到张英家门口的院子,但光家村多位村民均表示,张英家门口当年并没有院子。
吴霜梅的申诉代理律师毛立新认为,吴氏夫妇的有罪供述是在刑讯逼供情况下所做,法院以两人供述相互印证为由进行定罪,明显在口供合法性、真实性上存疑。
毛立新还表示,吴氏夫妇的供述与其他证据也存在严重不符的情况。比如,吴德元曾供述作案时使劲抬起张英的头向地上撞了几下;在另一次供述中,吴德元提到用左腿猛压了张英的胸部。但两次尸检报告显示,张英的头部和胸部没有损伤。
最重要的是,警方在案发现场没有提取到任何与吴德元有关的物证。在公审时,吴德元的辩护律师任德允说:“两次尸检、两次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物证、人证,一样都没有能证明是吴德元所为。”
本案中,吴氏夫妇的做案时间也存在诸多疑点。
一审、二审判决书显示,法院认定吴德元作案的时间是在1989年5月21日早晨7点。但张英的邻居李星三称,案发当天他曾三次见过死者,最后一次是在早上8点多接近9点的时候。
“她站在屋前,后背靠着一堆玉米棒子,挺得很直。”李星三曾向吴德元的一审辩护律师任德允详述了看见张英时的情况:“第三次见她,她脸色不太好看,很生气,头发也乱,她没有说话,我就没有和她说话,就回来准备吃饭。”
李星三告诉财新记者,他家吃早饭一般是在快9点的时候,吃过饭后在刘景宏找他之前,他也曾听到张英家有人说话。但李星三的这段证言没有被法庭采信。
吴霜梅的另一位申诉代理律师于天淼认为,法院认定被害人7点左右死亡,实际是在吴德元的时间轴上硬挤出的时间。因为当天7点半后以后吴德元都有不在场证明。
吴霜梅告诉财新记者,1989年丈夫尚在无棣县大山中学任教,夫妻二人两地分居。每个周末,吴德元都会从无棣县骑自行车到阳信县看自己。
吴霜梅说,案发前一天即1989年5月20日是星期六,吴德元照例从无棣县骑车到阳信县来看她,当晚住在阳信工行储蓄所宿舍。5月21日早上7点半,吴霜梅和丈夫从储蓄所宿舍出发,准备去无棣县拜访时任县长,商量丈夫调到阳信的事。期间他们先到楼下的储蓄所取钱、吃早饭,然后骑自行车去无棣县,中途还在无棣的百货超市买了两瓶酒。因县长不在家,他们又改道去了粮食局看望同学,11点多才回阳信。曾在无棣县粮食局工作的一名朱姓人士向财新记者证实,当天吴氏夫妇在9点多到粮食局,11点多离开。
财新记者了解到,阳信工行储蓄所宿舍大院以前是阳信县老银行,曾做过全县的金库,案发时围墙有3米多高,每天早上6点大门才会打开。滨州检方认为,吴德元早上6点去光家村,7点作案,8点多到无棣县,时间是充裕的。吴德元在有罪供述中称,作案时间“大体是7点20分左右,一共有10来分钟,做完案回到家是8点左右”。但阳信工行当时的一名员工却表示,当天早上7点半左右,看到吴氏夫妇已经在储蓄所门口等着取钱。另一名员工在出具的实名证明中也证实了这一点。
“如果真如判决书所言早上7点作案,吴德元就必须在半个小时内完成杀人、移尸、伪造现场,再回到县城这一系列动作,并且不留下任何痕迹,这根本不可能。”毛立新说。
案发后,警方曾沿吴德元供述的路线,开着吉普车测量了实地距离,发现吴德元从阳信工行储蓄所宿舍往返光家村张英家的距离约为15公里,包括柏油马路约8.2公里,土路约6.8公里。
吴霜梅说,按照当时的路况,从储蓄所宿舍去光家村单程就要半个小时左右,丈夫不可能在7点杀完人后,7点半就能赶回储蓄所。此外,吴德元在供述中称,作案时自行车停在了光家村西北角的公路上,而张英家在村东北角,也就说吴德元必须作案后步行穿过村子才能再次骑车回县城。但警方曾多次走访现场,不曾发现有人在光家村见过吴德元。
任德允律师告诉财新记者,开庭时他做的是无罪辩护,除了有罪供述的口供,没有任何其他证据能证明是他们谋害了张英,口供中也有诸多不一致的地方;吴氏夫妇也根本没有作案时间。然而法庭并没有采纳律师的意见,而是当庭做出了判决。
“一听他们夫妻两翻供,律师也说无罪,大家都很诧异,台上的法官沉默了好一会儿。”一位曾在公审现场旁听的人士回忆说,公审结束后,人群围住辩护律师,反复追问究竟是怎么回事。“我们从来没遇到这种情况,公审还有人翻供的?”这位人士说。
任德允说,吴氏夫妇上诉后,他和山东高院一名办案法官交流此案,对方称“这个案子要么无罪,要么就是死刑”。最后,山东高院二审以“对吴德元的量刑太重,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尚可给予改造的机会”改判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 这是典型的留有余地的判决。”任德允说。
作者:覃建行
来源:财新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