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上午,第二届“刑辩十人”论坛在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与会专家学者、刑辩律师、司法实务工作者、高校师生、媒体记者等70余人共同研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
本次论坛由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程晓璐主持,德恒管理合伙人王兆峰致辞。京城十位知名刑辩律师杨矿生、许兰亭、钱列阳、郝春莉、刘卫东、王兆峰、赵运恒、毛立新、朱勇辉、毛洪涛律师分别发言。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刑事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原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中央政法委政法研究所所长黄太云,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全国律协刑委会副主任李贵方,中国人民大学诉讼案例研究中心主任李奋飞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诉讼法教研室主任刘计划教授进行了精彩点评。
以下为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勇辉在论坛上进行的发言。
从律师、检察院、法院三个方面加强对监察工作的制约
作为一名刑辩律师,非常高兴能跟各位老师和律师同仁探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问题。
对今天讨论的第一板块,刑诉法与监察法衔接问题,作为刑辩律师以前我是充满期待的。“刑辩十人”第一期研讨的就是监察法,监察法有很多需要与刑诉法衔接的问题我们在第一期论坛就提出来了,期望在接下来刑诉法修改时能予以解决,但这次刑诉法修正案出来后感觉很失望,相关规定存在缺失,尤其大家都提到的“互相制约”的问题。宪法和监察法都讲到几个机关之间要相互制约,但我感觉这次的修正案不但没有落实对监察工作的制约,反而是有所退让。这次的衔接就是在一些管辖分工和程序上、顺序上进行衔接。比如监察结束后检察机关介入时,因为嫌疑人不能放,就规定了先行拘留再进行审查,类似这样简单的处理,但在实质问题上没有做出落实。对此,我想提三个方面的建议:
第一,建议允许律师介入监察机关的调查活动。从什么时候开始介入呢?应该是从监察机关确定被调查人涉嫌犯罪之日起介入。根据监察法,监察机关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对其中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可以进行留置,但显然不可能等到监察调查结束或留置六个月期满才说这个人涉嫌犯罪。监察机关一开始可能是因为被调查人违纪或违法开始调查,随着调查的证据越来越多,在某一天,监察机关会确认被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而不是职务违法了,从这一刻起,我认为应当把刑事诉讼法这么多年积累的侦查过程中相关的制约制度全盘引入监察程序,尤其是律师的介入,对监察工作是一个有效的监督。
第二,强化检察院接手案件后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制约作用。虽然目前检方无法对监察机关工作人员涉嫌犯罪行为进行管辖和侦查,但如果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强化检方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的作用,可以在如下两方面发挥制约作用:
一是加大羁押必要性审查力度。对于被留置的被调查人,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以后,检察院要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像刚才有老师提到的,应该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这方面加强,不一定都逮捕。这次修正案也增加了取保的一些规定,但用语都是“可以”取保而不是“应当”,并不是很坚决,其实这是检方第一个可以发挥作用的环节。
二是充分利用检方自行补充侦查的权力。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工作既要收集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也要收集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如果检察院在自行侦查过程中,通过补充侦查确实证明被告人无罪,可以尽早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三,发挥法院在排除非法证据上的制约作用。目前看,监察机关的调查工作和留置措施都是封闭进行,在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的情况下,违法调查取证的可能性增大。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应该对监察机关移送过来的证据严格把关,排除其中的非法证据。希望法院有更多强化的细则出台,包括证人出庭等等。
认罪认罚要有“看得见结果”的从宽制度
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我个人持支持态度,但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做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