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上午,第二届“刑辩十人”论坛在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与会专家学者、刑辩律师、司法实务工作者、高校师生、媒体记者等70余人共同研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
本次论坛由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程晓璐主持,德恒管理合伙人王兆峰致辞。京城十位知名刑辩律师杨矿生、许兰亭、钱列阳、郝春莉、刘卫东、王兆峰、赵运恒、毛立新、朱勇辉、毛洪涛律师分别发言。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刑事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原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中央政法委政法研究所所长黄太云,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全国律协刑委会副主任李贵方,中国人民大学诉讼案例研究中心主任李奋飞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诉讼法教研室主任刘计划教授进行了精彩点评。
以下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成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赵运恒在论坛上进行的发言。
赵运恒律师以“修改刑事诉讼法应遵循的原则”为主题进行发言。他认为,修改刑事诉讼法应遵循三大原则:
应敢于解决老问题
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解决了一部分老问题、突出问题,但是,依然有部分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经过五年、六年之后问题更突出,矛盾更激化。所以,针对这些老问题,应抓住此次难得的修正机会一并解决。
1.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问题
与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所确立的原则相违背。
2.会见难问题
自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开展之后,会见难的问题重新突显,这说明以前就没有根本解决,是因为没有吸纳程序性制裁的建议。
3.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问题
以前,被某个机关滥用过,现在,其它机关也涉及到滥用问题。
4.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失灵问题
某些不完整的录音录像证据也许会被采纳,全程同步的概念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程度上的换质。
5.采纳文书的说理性问题
之前已经强调多次,如今在大面积范围内仍然没有得到解决。
应善于吸纳新成果
近几年,经过司法实践以及刑事司法改革的探索取得的新成绩,应当及时、全面的纳入到修正案中来。此次《草案》包括速裁程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新的方面,但是,还有一些具体审判制度,尤其是与解决老问题有关的一些新司改成果没有纳入进来。
2017年12月底
最高法制定印发深化庭审实质化改革的“三项规程”解决的是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法庭调查走过场、证人不能出庭等一系列突出的老问题。如果“三项规程”不及时纳入到立法中来就会形成最高院一家在孤军奋战的局面。
到目前为止,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的证人强制出庭制度仍处于休眠状态,从报告、亲身经历中没有一起有关强制证人出庭的案例。所以,休眠的条款必须解决。
由于“三项规程”没有规定试行期限,特别是涉及非法证据排除、侦查人员出庭和证人出庭等一系列可以解决的突出问题,以及有一定经验可循的,是司法改革的必然要求的条款应全部纳入到本次《草案》中。
2012年
除此之外,在2012年就提到的非监禁刑的运用值得关注。目前,大多数国家把非监禁刑作为普遍原则,把监禁作为例外,而我国司法实践中恰恰相反,能获得取保候审,意味着是额外的开恩赏赐,而不是一种普遍的原则性制度。
本次《草案》要根据法律、法治的发展、人权保护的需要以及近几年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大面积减少逮捕措施的成果,吸取经验教训,把非监禁刑的原则性运用、逮捕的情形以及重型犯和具有人身危险性的轻型犯的例外情况进行明确,把拘留、逮捕等监禁措施作为例外来使用。只有这样,《草案》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从而减轻国家负担。
应精于立法的协调统一
刑事诉讼的立法应当与刑事政策、其他法律以及一些新法衔接更严谨,不能出现显而易见的漏洞、空白而导致以后在适用上产生更多新问题。
举两个例子:
1.立法的缺失
每年,公安部、最高检、最高法、中央政法委等国家机关就插手经济纠纷、干预企业的问题发布多个文件,但是,问题仍然得不到解决,这与立法不到位密切相关。对于经济犯罪案件,要将立案、制定特别审查程序加强监督、民事诉讼和生效的民事裁判紧密结合,在立法上予以明确。
2.衔接问题突出
《草案》与监察法的衔接问题最突出,原因就是监督不到位,其中包含两个问题,基于监察法针对的是刑事案件,对犯罪案件的调查不属于侦查和刑事诉讼的前提,导致出现了两个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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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草案的总则部分从基本原则到管辖、回避、证据采集等一系列环节都没有提到监察委,即没有提到职务犯罪的侦查机关。而监察委是调查案件而不是侦查案件,这个定位致使总则部分缺失一个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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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到原职务犯罪侦查等规定没有明确,比如与律师会见、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有关的内容。侦查人员出庭要不要规定?监察委要不要出庭?监察委在调查犯罪案件中的侵权行为由谁来监督和管辖?
这些都没有规定、没有相互制约、没有相互监督。所以,在《草案》中应当增加一个原则性规定,以便刑事诉讼法和监察法能够协调。
我们可以看一下《草案》中第九章关于侦查的定义:
“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机关对于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进行的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一个“等”字导致此款规定很模糊,可以在立法上明确“也包括相应的调查活动”,或者增加一项调查的条款,对原来刑事诉讼法中涉及到相互制约的以及侦查机关应履行职责的部分进行替代,以便法律能够顺利实施。
最后,赵运恒律师认为,探讨条文的具体修改固然很重要,但是指导思想、指导原则的确立可能更加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