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20日上午9时,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116法庭宣判,改判刘忠林无罪。从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至今已二十八年,刘忠林终于获得平冤昭雪。
一、初见刘忠林,了解案件基本情况
刘忠林故意杀人案系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蒙冤者援助计划”案件之一。2015年3月3日,律师事务所将刘忠林故意杀人案正式纳入“蒙冤者援助计划”受理,并指派我为刘忠林的辩护人。
拿到刘忠林亲属转来的案件材料,最直观的感受就是触目惊心!
案件材料中有刘忠林的两张照片,一张是刘忠林十指指甲脱落坏死的双手,一张是刘忠林只有四个脚趾的右脚。据刘忠林家属所说,刘忠林的手指甲是被竹签插入缝隙后坏死脱落,右脚拇指则是被棍棒殴打后迟迟未愈,感染截肢。刘忠林手、脚的伤痕均是被公安机关刑讯造成,但这已不仅仅是刑讯两个字可以形容,以竹签插入指甲缝隙是我们只有在影视剧中才能看到的酷刑。
随后我又查看了材料中的裁判文书,1990年10月29日,刘忠林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辽源市东辽县公安局拘传,而直到1994年7月11日,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才做出一审判决。这个诉讼程序显然走的太长了,长到明显超出了法定期限。从一审判决书的内容所见,据以认定刘忠林构成犯罪的证据全部为言词证据,能够认定刘忠林有罪的直接证据则只有刘忠林的有罪供述。结合刘忠林自身的伤情,可以大致推断出这是一个通过刑讯获取口供,并最终以口供定罪的冤案。
再看其他的材料,我发现这个案件居然没有二审裁判文书,这岂不是意味着法院判决刘忠林构成故意杀人罪后,他没有提出异议,没有上诉。我当时心中的疑问是,这个疑似冤案真的是冤案吗?如果是冤案,刘忠林为什么没有上诉?因为手头只有刘忠林亲属提供的部分资料,并没有其他材料可以进一步核实,为了解开这个疑团,我决定去见见刘忠林。
2015年5月21日,我在吉林省监狱见到了已经服刑25年的刘忠林。初见的刘忠林有些腼腆甚至木讷,不善表达。当他知道我是来帮他做再审辩护工作时,也只是站在那里憨笑。我简单说明了我的工作,并跟他询问案情,他语气坚决的表示自己没有犯法、没有杀人。当我问道他是否遭受过刑讯逼供时,刘忠林明显激动起来,双眼含泪,一边举起双手示意让我看,一边讲述了他被刑讯的过程。
虽然还没有看到全案证据,我的内心已经确信刘忠林是被冤枉的,这时我问了他最后一个问题,既然你是冤枉的,为什么你没有上诉呢?听到这个问题,刘忠林已经不仅是激动,言语中还带着一丝愤怒。刘忠林说他上诉了,但是没有人听他的,法律没有用。如果刘忠林说的情况属实,仅凭此,审判机关就欠刘忠林一个道歉。
二、水落石出,刘忠林案冤情浮出水面
从吉林监狱见到刘忠林后,我就去了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委托手续,并要求查阅全部案卷材料。申诉再审工作中,常常因为时过境迁,已经很难再获得第一手资料,本案也是如此,案发现场早已不复存在,调取新证据更是没有可能,查阅案卷就是最为重要的辩护工作。遗憾的是,我这次阅卷无功而返,当时办案人的答复是要向领导请示。自此之后,为了阅卷我就跟办案人之间展开了无休止的拉锯战,后来不能阅卷的理由又增加了一条是检察院正在阅卷。2015年的年底,我得到了吉林高院的通知,可以阅卷了。翻开工作日志可以看到,阅卷的日期为12月8日,还有一个多月刘忠林即将刑满释放。
在吉林高院的律师接待室,我正式看到了刘忠林故意杀人案的案卷。由于时间久远,每一页手写的笔录都薄如蝉翼,透过薄薄的纸张甚至可以看到下一页的字迹。案卷的内容并不多,跟现在动则几十本、几百本的案件没法相比,只有400多页,但胜在页页都是干货。
经过系统的全面查看案卷,基本可以印证此前的推断,这就是一个以被告人口供定罪的案件,而据以定罪的口供是刑讯逼供所得。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的重大、疑难案件讨论制度规定,对于重大、疑难案件要经过集体讨论,共同研究。刘忠林故意杀人案显然符合这个条件,经过集体研究,可以确定刘忠林故意杀人案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就是裁判文书已经体现出来的,本案系以言词证据定罪,且直接证实刘忠林构成犯罪的证据只有刘忠林的口供;第二是刘忠林曾遭受惨无人道的刑讯逼供;第三是本案被害人被绑架失踪时有目击证人,可以证实刘忠林并非绑架被害人的凶手;第四是刘忠林的有罪供述内容不但本身自相矛盾,且与其他证人的证言存在矛盾,这些矛盾集中在作案动机、作案地点、作案手段、作案工具等几个方面;第五是刘忠林的供述存在着为了迎合侦查机关的侦查,而不断变化的情况;第六是能够证明刘忠林有作案动机的几份关键证人证言内容与本案其他调查情况不符,甚至有悖于客观事实。
愈加深入研究,就愈加发现该案问题多多,据以定罪的言词证据是刑讯逼供所得,有目击证人看到了真正的凶手,证明被告人具备作案动机的证据有悖于客观事实,一层层的剥丝抽茧,刘忠林故意杀人案的整个证据体系已经支离破碎。
翻开案卷中的破案报告,可以明确的看到侦查机关侦查本案时有两条最为重要的案件线索,一条是被害人在一年前失踪,当时被害人的侄女目击了整个过程,看到被害人是被他人蒙面持刀骑自行车绑架走;另外一条线索是经过对被害人尸检,发现被害人怀有身孕。侦查人员分析判断后认为被绑架的可能性极小,应该是被熟人骗走,进而将侦查范围锁定为村内跟被害人有接触的人,并因被害人怀有身孕,而判断被害人被杀系因奸情。侦查人员的分析判断存在一定的依据,但不能因此就否定了被害人生前是被人绑架走的事实;不能否认目击证人虽然为16岁的聋哑人,却可以表达自己的意思的实际情况;不能否认目击证人作为刘忠林的邻居,可与判断出绑架者是否为刘忠林。
在侦查机关把犯罪嫌疑人锁定为被害人本村居民后,跟被害人有过接触,且一人独自居住的刘忠林很快就被侦查机关锁定为目标,1990年10月29日,刘忠林被侦查机关拘传,并由此开始了漫长的牢狱生涯。
本案案发时间为1990年10月28日,侦查机关经过初步调查,一位证人推测刘忠林和被害人正在谈恋爱,另外一位证人则言之凿凿的说刘忠林告诉过她被害人怀孕的事情,10月29日晚刘忠林即被侦查机关机关拘传。从发案到破案不到两天时间,堪称神速。
本案证据中展现出刘忠林的作案动机有两个,一是刘忠林与被害人未婚发生性关系,致使被害人怀孕,刘忠林为掩盖这一事实而杀人;二是刘忠林与被害人恋爱,有他人介绍新的对象,刘忠林喜新厌旧而杀人。证明这两个动机的证据均为言辞证据,一个是证人证言,一个是刘忠林的供述,侦查机关显然更看重第一个作案动机,可以和被害人怀有身孕的事实相吻合。
证明刘忠林第一个作案动机的证人为该村村民江某,女,49岁。江某证实证明刘忠林告知其被害人怀孕,江某丈夫孙某证实听说过此事,江某的女儿孙某则证实被害人与刘忠林来往密切。江某等三人的证言从内容上似乎证实刘忠林与被害人存在恋爱关系,且因发生关系导致被害人怀孕,但事实上三人的证言有悖常理,不符合客观情况,且存在重大瑕疵,不能采信。
江某证言中称刘忠林是在春天栽土豆时告诉其被害人怀孕,而刘忠林的供述中则称发现被害人怀孕后不久就实施了杀人行为,即刘忠林是在秋天才发现被害人怀孕,根本不可能在春天将这一情况告诉江某。尸检鉴定显示,被害人在八月份死亡时已怀有四个月的身孕,也就是说被害人自己也只能在五月份才知道自己怀孕,而江某证实刘忠林在四月份就告诉她这一情况,是不现实的。
刘忠林若确实与被害人存在恋爱关系,又因发生性关系而至被害人怀孕,刘忠林应当向其亲属或来往密切的人征求意见,而不可能向一个关系普通的村民寻求帮助。刘忠林与江某并无亲属关系,彼此之间又无任何密切来往,却毫无缘由的告知江某被害人怀孕,不符合常理。
现有证人证言中,被害人的母亲、哥哥、嫂子等人均没有证实被害人和刘忠林是恋爱关系。江某的证言与被害人的亲属证言相左,且存在与已查明案件事实相悖之处,已无法证明刘忠林具备相应的作案动机。
第二个作案动机是来自于刘忠林的供述,刘忠林在一份有罪供述中曾提到因为赵某某给他介绍了孙德丽,他才为了甩掉被害人而杀人。卷宗中证人赵某某、李某某的证言内容则恰恰相反,证实刘忠林供述中的对象根本不存在,赵某某也没给刘忠林介绍过对象。
作案动机不攻自破。
15次供述、2次自书材料、2次法院提审,卷宗中共有刘忠林10次有罪材料、9次无罪材料。从这些材料中,我看到了刘忠林一次次被逼无奈迎合着侦查机关的调查作出违心供述,又以一次次的翻供进行着抗争。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刘忠林时,刘忠林就明确表示自己与郑殿荣的死无关。1991年1月24日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显示,公诉机关退回补充侦查的理由是“证据不足、被告人口供不稳”。刘忠林在公诉机关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后,其在两份供述中均明确表示自己没有杀人。此后,刘忠林在1991年7月25日及27日又作了两次无罪供述。如果说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前是证据不足、被告人口供不稳,那么在案件补充侦查后,刘忠林推翻了原来的有罪供述,可以说是口供极不稳定,证据上也没有更多的新证据能证实刘忠林杀人。
刘忠林有多次有罪供述,内容互不相同,出现了多个作案动机以及三个不同的案发地点和三种不同的犯罪手段,作案动机、地点和行为均不一致。作案动机包括被害人不同意给孩子做流产、刘忠林有了其他的对象想甩被害人;作案地点和手段包括两次案发地点在邱家沟石头场,将被害人的头部往石头上撞;三次案发地点在老揣家地里,其手持石头砸被害人头部;最后一次案发地点则是在自己家门口,用棍棒击打被害人的头部。
刘忠林的多次有罪供述内容均不一致,导致这一情况的原因是“瞎说”。 1995年1月14日,吉林省高院审判人员提审刘忠林时,问到为什么被讯问时承认杀人,刘忠林的答复是被逼的“瞎说”,如果不说就会挨擂(打)。刘忠林的辩解很好的解释了为什么在侦查机关的六次有罪供述,内容互不相同的原因。被讯问时刘忠林只能顺着侦查人员的要求“瞎说”,当“瞎说”与案件其他证据不吻合时,就只能重新“瞎说”,不停的编造各种版本的杀人方法。
刘忠林从来就不存在稳定的有罪供述。
卷宗中还可以看到几个小细节,可以看到刘忠林是如何为了迎合侦查机关而一步步作出有罪供述。
刘忠林的第一次有罪供述中,提到其带被害人去凌云卫生院找王大夫检查,查出被害人已怀孕4个月,但在案证据中居然没有王大夫的证言。如此重要的能够证明作案动机的证据线索,侦查机关不可能忽视,那么只可能是侦查机关找凌云卫生所王大夫核实情况后,发现刘忠林“瞎说”。
因为本案有目击证人证实被害人生前是被他人用自行车绑架走的,那作案凶手刘忠林显然应该有一辆自行车。然后我们就看到刘忠林在供述中提到了他有一辆自行车,并在案发后卖给了同村的郑某。郑某的证言则又出现了相反的情形,虽然证实确实从刘忠林那里买过自行车,但时间是1989年的春天,也就是被害人失踪之前。
本案还有一位证人娄某,娄某参与了发掘被害人尸体的过程,他在埋尸现场发现了一个过滤烟嘴,扔掉这个烟嘴的人很可能就是本案的凶手。1991年7月26日侦查机关询问了娄某上述情况,并制作的笔录。1991年11月22日,已经做过数次有罪供述的刘忠林第一次在供述中提到他本身不抽烟,为了迷惑侦查机关在现场埋了一个烟袋。埋尸现场发现的烟嘴是本案的一个重大线索,烟嘴的持有人也确实有重大的作案嫌疑。问题在于刘忠林在口供中描述的烟袋有铜烟嘴、铜烟锅,木杆,是抽烟叶用的烟锅,证人娄某发掘的烟嘴则是抽卷烟用的烟嘴。这也再一次展现了刘忠利被逼无奈,为了迎合侦查机关发现的案件线索,不断的编造着谎言。
没有事实依据的谎言就这样一次次产生,又一次次在抽丝剥茧的工作中展露无遗。对于没有实施过犯罪行为的刘忠林来说,每一次违心的供述又何尝不是一次痛苦的煎熬,所以我们看到了刘忠林一次次供认有罪,又一次次翻供。
1995年1月14日,吉林高院审判人员提审刘忠林时,问到为什么被讯问时承认杀人,刘忠林的答复是被逼的“瞎说”,如果不说就会挨擂(打)。刘忠林明确表示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同监室人员卢永华在他人指使下长期对其进行殴打,逼迫其认罪。同监室人员的名字卢永华与自述书代书人卢兴华、耳目证人卢新华名字仅差一字,应为记录人员笔误,实质为同一人。
此时,另个一情况也浮出水面。本案中有一份刘忠林的自述书,自述书中详细陈述了案件经过,该自述书是他人代写。自诉书末尾签署的证实人为陆守,代笔人为卢兴华、姜新涛。刘忠林虽然认字不多,但会写自己的名字,却没有在自述书上签字。显然,刘忠林不仅仅是在进入看守所之前遭受了竹签插入十指指甲缝隙的刑讯逼供,在看守所羁押期间也会时常遭受同监室人殴打,殴打的目的还是为了让他认罪。
随着工作的不断推进,最后一个疑问也揭开了它神秘的面纱。刘忠林既然上诉了,为什么这个案件没有二审?
卷宗中一份《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报送上(抗)诉案件函》记载,“我院审理被告人刘忠林杀人一案,已经做出(1994)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并于94年8月4日宣判。被告在法定期间提出上诉”。这意味着刘忠林没有说谎,他确实上诉了,一审法院也将这一情况报告给了上级法院。函件右上角则有一句备注,注明因缺上诉状,所以不能上号。
吉林高院在复核本案时,办案人员曾问刘忠林为什么没有上诉,刘忠林的答复是“上诉没用,都不信”。刘忠林不知道的是他的上诉权利已经被法院剥夺了,更不知道的是,“没有上诉”甚至可能会成为推断其有罪的理由。
看完整个卷宗,可以看到吉林高院将本案决定再审不仅仅是因为刘忠林及其家属的不断申诉,更多的是本案证据体系存在严重缺陷。正是因为如此,吉林高院在将本案决定再审后做了很多调查工作。包括找到了本案的几位证人重新核实案件情况,委托侦查机关对被害人尸体进行挖掘,提取DNA来与刘忠林进行比对等等。
这一系列的举措,体现了审判机关对该案的高度重视,遗憾的是这次挖掘居然发现被害人尸体不翼而飞。据被害人亲属回忆,数年前曾有几人自称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查看过被害人的尸体,蹊跷的是各级与本案有关的工作人员均否认参与此事。本案显然还有很多疑点尚待查清,但对于刘忠林是否构成犯罪已经有了答案。
合上卷宗,只待开庭。
三、漫长等待,终见雨后天晴
正式接手刘忠林案件之后,我才慢慢发现,刘忠林案件的每一个阶段,都是一场“马拉松”。
本想既然已经同意律师阅卷,很快就会开庭审理,没成想案件再次陷于停滞,经多次跟法院沟通,催问程序进展未果。
2016年1月22日,刘忠林刑满出狱。春节后上班第一天,我与刘忠林在尚权律师事务所办公室再次见面,刚刚出狱的刘忠林站在墙角边局促不安,甚至不敢我和同坐到一起,26年的牢狱生活带给他的影响才刚刚开始。
随着越来越多人的关注,刘忠林案也引起了媒体人的注意。率先关注本案的记者是《北京青年报》的李显峰,他全程跟进了本案进行报道,并给予了刘忠林及其家属很多帮助。2016年4月25日,吉林高院终于决定开庭审理刘忠林案,北青报记者李显峰、上游新闻曲鸿瑞两位记者亲自赶到法庭发守候消息。经过审理,合议庭成员详细核实了刘忠林遭受刑讯逼供的情况,并走下审判席查看了刘忠林受伤的手指,出庭检察员则未直接对辩护人的无罪意见提出异议。走出法院时,曲鸿瑞给我和刘忠林拍了一张走出法院大门的照片,那时的刘忠林脸上带着笑意,充满自信。
一周、两周,刘忠林开始显得焦虑,不断的询问我什么时候能有判决结果。我一方面不断安慰刘忠林,一方面跟办案法官不停的沟通,得到的答复都是要等领导研究,本以为马上得以沉冤昭雪的案件在开庭审理后却再次陷于停滞。几乎同一时间开庭审理的刘吉强案,在开庭后不到10天就获得了无罪判决,得以平反,而刘忠林案却迟迟没有结果。我也详细比较了两案的差异,同样是言词证据定罪,最大的差别是,刘吉强案中有一位管教愿意证明刘吉强遭受了刑讯逼供。
开庭审理后近8个月后,我于2016年12月1日再赴长春了解情况,合议庭三位成员均表示自己做不了决定,要等领导决定。此后辩护人不断跟法院沟通,催促案件结果。一晃一年多又过去了,此期间李显峰、刘建辉等多位记者也相继多次对本案进行后续跟踪报道,期望以此推动刘忠林案尽快有个审理结果。
两年等待的时间里,我和刘忠林时不时的进行联系,得知他曾在内蒙古、长春、深圳、大连、北京等地打工。凌云村内刘忠林的住房早已荒废,刘忠林希望能够打工赚钱买一个自己的房子。交流的过程中我能感受刘忠林的情绪从充满希冀,到焦虑不安,最后到灰心失望的变化。他曾数次我和说,要赚钱来打官司,没钱打不起官司,到后来变成官司先不打了,先赚钱买房子。
2018年4月18日,我终于等到了吉林高院的电话通知,20日刘忠林案开庭宣判。我跟刘忠林说一起去参加开庭宣判时,刘忠林的第一个反应是,张律师,你替我去吧。刘忠林已经被26年的牢狱生活夺去了青春,也许开庭后2年的漫长等待也消磨掉了他对案件的信心。当天的刘忠林应该是一夜未眠,19日凌晨4点,刘忠林给我微信留言,约好一起参加开庭宣判。
刘忠林案再审会宣判无罪吗?这是很多同事、朋友,包括媒体朋友都问过我的一个问题。我给他们的答复是,从事实和法律上看,刘忠林就应该是无罪的,所以这个再审结果也应当是大家共同期望的一个结果。吉林高院既然选择了开庭宣判,并希望刘忠林能到庭参加,这说明吉林高院有足够的勇气去面对并纠正这一错案。虽然整个案件的诉讼过程稍显漫长,我相信苦等了28年的刘忠林会得到一个无罪的判决结果。
今天刘忠林案开庭宣判,刘忠林得以沉冤昭雪,这是他28年来的祈盼,是他应得,也是他赢得的结果。这个结果有刘忠林姐夫王贵珍多年的奔走鸣冤,有吉林高院法官的明察秋毫,有此前杜刚、杨建二位律师的辛勤付出,有李显峰、刘建辉等记者的呐喊呼吁,更有刘忠林的不懈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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