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安部、司法部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刑事司法改革向何处去,从宏观上进行了部署。
通观全文可见,《意见》为刑事司法改革所定的基调是:要让法院审判成为整个刑事诉讼的指挥棒。这一基调符合刑事诉讼规律,也契合现代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
“以审判为中心”之所以科学,是因为在控、辩、审的诉讼结构中,法官的地位最中立。公检机关是控诉机关,其追究犯罪的心理迫切,难免出现置法律中许多为保障人权所划定的红线于不顾,为达目的“不择手段”;刑事辩护(主要是律师辩护)正是为向控方挑毛病而设,从“相反相成”的角度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
法官不是追诉方,也不是辩护方,居间公正裁判为其天职。控、辩、审是个稳定的三角结构,控方、辩方各处于天平的一端,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合法、充分,“是骡子是马都在法庭上遛遛”,“一切法庭上见”。就像《意见》所说的,法官裁判,“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证据裁判要求,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控得有理控方胜,辩得有理辩方胜。这才符合现代国际通行的“控辩式诉讼”的制度设计和基本原理机制。
“以审判为中心”的制度设计,倒不是因为法官比警官、检察官聪明,而是由于审判阶段的制度设计,最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和得出公正的结论。因为公检机关为证明犯罪获得的一切证据,都必须在法庭上出示、接受控辩双方的充分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证言有问题,法庭可以组织对质;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有问题,法庭可以委托鉴定;鉴定意见有问题,法庭也可以委托重新鉴定;勘查笔录有问题,法庭还可以休庭直接勘验;加上绝大多数案件都应依法公开审理,接受旁听人员(包括媒体)的监督等等,“对抗式诉讼”在这个环节才得到充分的体现,是侦检阶段无法比拟的。
“以审判为中心”就是要让法官主持的“审判”成为指挥棒,不为任何人的错误行为背书,即使侦检工作费了再大的劲,过不了法庭审判这一关也是白搭,也会前功尽弃。“以审判为中心”的刑诉机制建立起来后,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可能经常会说,这样做法庭不会支持的,这个证据法庭不会认可的。像高考成了中学教育的指挥棒一样,法庭的“证据裁判”将会成为引导公检人员诉讼行为的指挥棒。届时,人们调侃的“公安机关是做饭的,检察机关是端饭的,法院是吃饭的”现象将会自然消失。
如前所述,《办法》只是宏观部署,只是拉开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序幕,而不是刑事司法改革的终结。期待《办法》预置的完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一系列制度接口,能够得到可操作性的细化,例如“完善讯问制度,防止刑讯逼供,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就是公检机关的一篇大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