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履行检察职能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亮点解读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重大改革任务。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下称《意见》),为推进这项重大改革规划了制度设计,提供了路径指引。从检察职能角度来看,《意见》提出了哪些亮点举措?10月10日,记者就此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张相军进行了专访。
审前过滤防止案件“带病”进入审判
以审判为中心更加强调审前程序的重要性。强调审前程序的重要作用,是《意见》的一大亮点。
“在刑事诉讼中,公诉是连接审前与审判程序的关键环节,如何充分发挥其诉前主导、审前过滤的功能至关重要。”张相军表示,为防止案件“带病”进入审判程序,《意见》对充分发挥审前程序作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意见》明确要求完善补充侦查制度。”张相军介绍,审查起诉阶段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退回补充侦查,符合刑事诉讼规律,也是确保办案质量的重要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当前司法实践中,一些侦查人员对检察机关的退回补充侦查存有抵触情绪,草率应付补充侦查或以情况说明代替补充侦查等消极侦查现象不同程度存在;也有一些检察机关对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引导和说理不够,导致侦查人员对补查的方向、标准和要求不明确。
针对上述问题,《意见》明确要求完善补充侦查制度,进一步明确退回补充侦查的条件,建立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引导和说理机制;规范补充侦查行为,对于确实无法查明的事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书面向检察院说明理由。
“《意见》明确要求完善不起诉制度。”张相军介绍,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发挥审前过滤功能的重要手段。对达不到起诉标准的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有利于防止案件“带病”进入审判程序。
据介绍,当前司法实践中,既存在一诉了之、勉强起诉的问题,也存在不敢用、不愿用的问题,影响了不起诉功能作用的发挥。
为此,《意见》规定要完善不起诉制度,对未达到法定证明标准的案件,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
“《意见》明确要求完善撤回起诉制度。”张相军介绍,检察机关对已经起诉到法院的案件,发现有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情形而撤回起诉,是刑事诉讼的一种重要过滤机制和救济措施,对保障人权和提高诉讼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立法缺失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原则性和不协调,导致当前实践中撤回起诉权行使存在随意和混乱等问题,影响制度功效的发挥。
对此,《意见》明确要完善撤回起诉制度,规范撤回起诉的条件和程序。
完善公诉机制推进案件繁简分流
司法实践证明,当前普通程序案件出庭公诉模式单一,举证、质证等环节拖沓冗长繁琐现象不同程度存在,带来出庭效率低下、效果不好等影响,已不能适应实践需要。
张相军认为,为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必要探索被告人认罪与不认罪案件相区别的出庭公诉模式,对被告人认罪案件,举证、质证、辩论等环节予以简化,对被告人不认罪案件,特别是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举证、质证等环节应依法进行,但对被告人无异议的证据和问题,在举证示证时可以相应简化。
令人欣喜的是,《意见》就上述问题作出了具体回应:
——进一步完善公诉机制,对被告人不认罪的,检察院应当强化庭前准备和当庭讯问、举证、质证。
——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完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轻微刑事案件,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简化审理。
发挥监督职能核查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
检察机关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强化对侦查、审判活动的监督,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保障。
张相军表示,《意见》高度重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明确指出要完善检察院对侦查活动和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对强制措施的监督机制,加强对逮捕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规范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适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和裁定的抗诉工作,保证刑事抗诉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全面性。
张相军特别指出,《意见》着眼于规范侦查取证行为,提出了一系列防范刑讯逼供制度机制。
一是针对实践中对证明标准把握不同一的问题,要求建立健全符合裁判要求、适应各类案件特点的证据收集指引。
二是为确保讯问合法进行,要求完善讯问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在规范的讯问场所讯问犯罪嫌疑人,并针对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落实不理想的问题,提出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逐步实行对所有案件的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三是立足于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早发现、早排除,《意见》首次提出探索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检察院侦查的重大案件,由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并同步录音录像。经核查,确有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排除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根据。
下一步,各级检察机关将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的部署要求上来,准确把握《意见》精神,与其他政法机关一道,协同一致,狠抓落实,着力攻坚,确保这项改革顺利推进,不断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正义网北京10月10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