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丨醒龙法律人(微信公众号)
邱兴隆VS陈兴良
白恩培的终生监禁是否违背从旧兼从轻原则?
10月9日,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曾任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云南省委书记、青海省委书记等职的白恩培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刚刚作出一审判决。该案作为《刑法修正案(九)》中引发广泛争议的新规:对于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设立终身监禁的刑罚执行措施的第一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湖南师范大学潇湘学者特聘教授邱兴隆与北京大学法学院陈兴良教授就白恩培的终生监禁是否违背从旧兼从轻原则这一问题进行了探讨与争鸣。
邱兴隆教授:
终身监禁终于来了:这是一个经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而公然违反从旧兼从轻原则的恶劣先例!
陈兴良教授:
最高法院的解释是:终身监禁适用于本来应当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而不是适用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这个意义上并不违反从旧兼从轻原则。因此,终身监禁的规定名欲重而实欲轻,以此替代死刑立即执行也。当然,在司法适用中可能不易把握:何谓本来应当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因此,在司法适用中出现违反从旧兼从轻的现象则是可能的。
邱兴隆教授:
不同意!违反公开警告(从旧之基石)fare warming 原则!从旧兼从轻不是从轻!相当于本来要判我死刑,但根据新法的规定,不判死刑,而处宫刑!
陈兴良教授:
逻辑如此,不以同意或不同意为转移。只要承认终身监禁比死刑立即执行相比,前者轻于后者,上述逻辑就能成立。
邱兴隆教授:
那是逻辑吗?哥!
陈兴良教授:
从旧兼从轻是从轻优位于从旧:当新法轻于旧法时,毫无疑问应该从新法。
邱兴隆教授:
错!
陈兴良教授:
你只要看一下媒称标题:白恩培为什么与死刑擦肩而过(立即执行),就知道白恩培因终身监禁而保命,这难道不是从旧兼从轻的最佳注脚?
邱兴隆教授:
从旧兼从轻源于法不溯及既往(或称禁止事后法)的法治原则,其本源是有利于当事人原则,但行为时法最有利就得优先适用!行为时只有死刑、死缓(不附加终身监禁的)与无期徒刑!
陈兴良教授: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不得溯及既往,但当法有利于被告人时是例外:可以溯及既往。难道不是这样吗?
邱兴隆教授:
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向全世界宣布:我国刑法的三大原则没有价值位阶,可以随意为我所用,因此,罪刑相适应可以凌驾于罪刑法定之上!
点评人:曾粤兴教授(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法学博士):
你们的争论都忘记了一点:官方说终身监禁不是刑罚。既然不是刑罚,拿它与刑罚相提并论说事,逻辑上有无问题?陈先生说白老板与死神擦肩而过是因为有终身监禁,我不敢苟同。请注意,谷俊山被判刑时还没有终身监禁呢,不也与死神擦肩而过了?
附:新闻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