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8月24日)下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下称草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初审。依据草案,遭受家庭暴力当事人拟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被申请人如违反可被法院处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
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宋秀岩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为了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提高全社会反家暴意识和能力,加大反家暴工作力度,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是十分必要的。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起草了草案送审稿,并于2014年3月报请国务院审议。今年7月,草案已经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草案共6章35条。草案明确“家庭暴力”内涵为:指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对家庭成员实施的侵害行为。草案确立了反家暴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对于“报案”,草案规定,家暴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中小学、幼儿园、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未按规定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草案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保护措施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草案还规定,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