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发生在消费者和生产者之间的“敲诈勒索”案经媒体报道后引发舆论热议。黑龙江货车司机李海峰购买了4包方便面,因食用时发现醋包中有“异物”,便向生产厂家索赔450万元。在双方商讨赔偿金额的过程中,生产厂家报案。李海峰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敲诈勒索罪立案侦查,并被刑事拘留。
李海峰索赔450万元的行为究竟属于合法维权还是敲诈勒索?不合理维权与敲诈勒索的界限又在哪里?消费者如何走好维权之路?近日,记者就这些问题采访了有关法律人士。
合法维权还是敲诈勒索
据媒体报道,李海峰在方便面醋包中发现了“明显的玻璃块状结晶”,食用后引发身体不适。他怀疑方便面的质量有问题,于是向“12315”投诉,并寻求相关部门帮助,但因方便面已过期而未果。最后,李海峰决定向方便面的生产厂家——今麦郎公司维权。
在此期间,他还自费请上海、西安的两家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当时购买的方便面醋包进行了检测,其中一份检测报告显示,醋包内汞含量超标4.6倍。李海峰很气愤,于是以“惩罚性”为目的提出了300万元的赔偿额,后又追加到450万元。同时,他将检测结果及今麦郎方便面拍照上传到微博上发布,引来“知名打假人”王海的转发关注。今麦郎公司与李海峰协商,表示愿意赔偿李海峰7箱方便面和电话费用,被其拒绝。
李海峰的索赔是否属于消费者依法行使求偿权的应有之义?李海峰发布相关微博是敲诈勒索还是合法行使消费者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购买人购买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法律规定,致其权益受到侵害,依法主张赔偿,这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邱宝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单纯地把检测结果发布到网上,只要结果是客观真实的,就是在合法地反映情况;如果结果是不真实的,或是由不具有资质条件的检测机构检测的,那就有可能损害今麦郎公司的声誉,也就有可能是为达到索赔目的而采取的威胁手段,涉嫌违法犯罪。”
北京市仁人德赛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法宝律师表示,李海峰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需根据他的具体行为、主观目的来判断。他认为,“从目前的情形看,李海峰的行为有敲诈勒索的嫌疑。首先,他购买的是过期产品,然后通过个人检测的方式获得检测报告,进而向今麦郎公司索赔。在索赔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他通过网络等媒体进行控诉,损害企业名誉,不排除其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不合理维权与敲诈勒索的界限在哪里
既然消费者的不合理维权行为有可能涉嫌敲诈勒索,那二者之间的界限在哪里呢?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何萍指出,根据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它与过度维权的区别就在于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公私财物的故意,客观上是否实施了威胁或要挟的行为。
“非法占有是指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的占有他人公私财物的行为。而消费者权益受损后的索赔皆事出有因,于法有据,不属于非法占有。巨额索赔虽超越了法律的许可范围,但是毕竟事实依据还是存在的。另外,威胁和要挟,也应当有一定的情节要求,往往是采用违法手段。如果消费者仅将企业的违法事实通过一定的媒介对外发布,也是消费者寻求权利救济的一种途径,这种行为不具有非法性和强制性,不能被简单地评价为威胁和要挟。”何萍进一步分析。
消费者维权索赔的标准是什么
“对于消费者维权索赔的标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有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邱宝昌指出,“另外,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的内容也是索赔标准,‘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邱宝昌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赔偿标准只是法律为保护消费者权益而对经营者作出的最低限制标准。实践中,不管经营者是否有欺诈行为,或是否明知商品缺陷,只要双方协商一致,消费者的索赔额即使超过10倍甚至更多,法律也不会禁止;反之,若双方协商不成,法律自然不会支持消费者的巨额索赔主张。如果此时消费者采取胁迫、威胁等法律禁止的手段逼迫对方就范,还有可能涉嫌犯罪,受到刑事规制。
面对消费者高额索赔,企业该怎么做
面对消费者的高额索赔,企业该作何应对?邱宝昌建议,企业首先要自查自己的商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自己的问题就要勇敢面对,购买人的索赔虽然超出了合理范围,但企业要有一定的容忍度。如果确实有问题,购买人也没有采取过激的行为,双方应尽量协商解决;如果购买人的索赔行为确实侵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企业还可以通过投诉、举报、诉讼等方式解决。何萍也认为,企业未必一定要报警,应当与消费者真诚沟通,必要时要大度认错,诚恳道歉,并予以赔偿,“决不能居高临下,盛气凌人”。
但是,受访专家一致指出,若消费者的索赔行为涉嫌犯罪,那就另当别论了,企业当然有权选择报警。李法宝表示,“某些消费者利用商品出现的个别瑕疵,向生产者、经营者索取高额赔偿,甚至借助舆论影响来要挟、揭短,迫使经营者支付高昂的赔偿费或封口费。这样的行为,其实就是一种变相的敲诈勒索。对这种行为,就应该进行刑事规制。”
李法宝认为,国家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也保护经营者,不能过度强化一方而弱化另一方。“当然,公安机关也应根据客观事实来认定消费者的索赔行为,防止企业以刑事之名推卸其应当承担的责任。对消费者的正当维权漠视不理的,公安机关也应予以明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