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2014年12月18日,上海、广东、吉林、湖北、海南、青海、贵州7个试点省市的司法体制改革方案全部获得中央政法委批复同意,改革大幕拉开。
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推进会日前在上海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出席会议并讲话强调,要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央决策部署,进一步坚定信心和决心,总结借鉴上海等地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经验,深入推进改革试点,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符合司法规律的司法体制,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2014年12月18日,上海、广东、吉林、湖北、海南、青海、贵州7个试点省市的司法体制改革方案全部获得中央政法委批复同意,改革大幕拉开。
半年多来,7个省市把中央精神和本地实际结合起来,精心制定试点方案,全力推进试点工作,取得了实质性进展。总结和借鉴各地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经验,深入推进改革试点,对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积极的影响。
紧牵“牛鼻子”
完善司法责任制
完善司法责任制等4项改革,是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石。在《广东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中,完善司法责任制的内容居首。
一个月前,广东省高院下发了《广东省健全审判权运行机制完善审判责任制改革试点方案》,开出了“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法官该干什么、不该干什么、错案如何追责,一目了然。该方案不仅在省内首批试点法院落地,且在省法院审判委员会和6个审判庭率先试点,在全省人民法院单独制定方案试行。
针对过去依赖院庭长把关过多,易导致办案环节过多影响效率、法官提升司法能力紧迫性不够、个别院庭长不当行使职权、办案质效出问题追责难的问题,广东规定只能由独任法官、合议庭、审判委员会依法行使审判权,院庭长原则上不得签发本人未参与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而应尽量通过参与办案行使审判权力。
此外,明确审判组织及其成员的审判责任。针对过去办案责任不明确、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合议讨论案件责任心不够强的问题,广东司法改革落实了主审法官责任制、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明确法官在不同审判组织中,按照自己对案件裁判发表的意见确定责任承担。同时,针对过去法官办案事务性工作过多、责任单元缺失的问题,探索组建“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审判责任单元,确定法官及其审判单元的合理工作量。
广东还建立科学明晰的责任追究制度,着力解决有责难追和追究失当问题。规定对两类案件实施“硬性”质量倒查:依审判监督程序改判、发回重审、指令再审的案件;已确认的依法院为被申请人的国家赔偿案。做到逐件自查、核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定。
在建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方面,试点法院反映,这一改革有助于破解办案质量特别是错案责任追责难的问题,既是法官的紧箍咒,也是法官公正司法的护身符。
广州市花都区法院结合实际建立司法责任听证制度,自2014年起听证案件229件,虽没发现错案,但认定并追究审判绩效责任101件,促进了办案质效提升。
“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一年多来,试点省份把司法责任制落到了实处,努力实现依法独立公正司法。
三级联动
推进办案责任制改革
去年3月,中央就“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等4项改革内容,首批选定吉林等7个省市进行改革试点,吉林省检察机关将推动内设机构改革明确为重点内容之一。经过一年多的摸索和方案设计,改革于今年4月下旬正式进入实施阶段。
吉林省检察系统坚持“稳中求破,破中保稳”的改革思路,坚持人员分类管理、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内设机构整合、强化监督制约“四位一体”协同,试点工作平稳发展,特别是通过省市县实行三级联动,省检察院确定的员额比例为31.9%,长春等4个市级院为35.2%,11个基层院为37.5%,均低于上限,一步到位。
确立为司法改革试点地区后,吉林省检察机关共选定17个检察院先行先试,包括省级检察院、4个市级院和12个基层院。
截至目前,17个院已经全部完成了人员分类管理、员额内检察官遴选、主任检察官选任、机构改革、内设机构领导干部任命、工作人员交流对接等步骤环节的改革任务。
办案责任制是改革试点的核心,也是构建权责明晰、制约有力、运行高效的检察权运行机制的关键。如何抓住这个“牛鼻子”?
吉林结合检察实际,围绕“负什么责,能不能、敢不敢负责,能否追责”等问题,制定实施了办案责任制暂行规定、主任检察官责权清单等5项182条规范。
特别是在构建“办案责任系统”方面,全面梳理检察权运行过程中在组织领导、调查取证、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审核决定、风险防控、内部监督等各方面所涉及的办案责任,并系统分配给从检察长到检查辅助人员的各个办案岗位,确保每项责任都有相应的责任主体来承接。另外,坚持“让办案者决定、让决定者负责”。强调“有亲历性才有发言权”,对事实、证据的认定等问题,由一线办案人作出决定并承担责任,即使是检察长要改变办案人的认定,也必须说明具体理由和依据,体现亲历性;对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附条件放权,办案人有权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规定明确、主任检察官办案组内部意见一致的非重大复杂敏感案件独立作出决定并承担责任。
针对检察机关职能行政化、碎片化问题,吉林省将三级检察院机关各处按照相同或相近的职能,合并为职务犯罪检察部、刑事检察部、民事行政检察部、控告申诉和刑事执行检察部,将民事行政检察部分立,设立民事检察部和行政检察部。通过整合机构,打破“官本位”桎梏,让处长、科长和部分行政人员回归司法办案一线。
整合后,吉林省检察院职务犯罪检察部办案人由原来的67个增加到77个,下设17个办案组。刑事检察部办案人由56个增加到74个,下设17个办案组,将人力资源最大限度向一线倾斜。
除了17家试点检察院,按照规划,今年年内,吉林省剩余80家检察院也将全面启动改革。
地方员额比例各具特色
遴选是员额制改革中的关键环节,如何建立一套透明、公平的遴选机制,让每个人都服气,各地也在探索。
以最先启动改革的上海为例,改革前,上海法院系统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占队伍总数的49%,检察系统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占队伍总数的71%。改革后,法官、检察官占队伍总数的33%。
在上海进入员额的一个基本条件就是要达到一定办案量,5年内没有办过案的法官,在这次确认和遴选中无法入额。除此之外,上海规定了禁入法官的条件,如配偶、子女是律师,受到违法违纪处理等等。
员额制并非一劳永逸,上海打破入额终身制,建立了法官日常工作考核和员额退出机制,加强对法官的考核激励和监督制约。
贵州作为全国首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省份,以改革审判组织结构为切入点,采取以案定员的方式确定动态的法官员额,带动责任制、监督制和薪酬制等司法体制改革工作的全面推进。第一批4家改革试点法院完成了人员分类管理,实现了85%以上的审判资源投入到审判一线;试行以案定补贴,采取现行工资收入+办案补贴的方式推进薪酬制改革,明确办案责任边界,建立了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的监督体系。
此外,贵州还设置员额法官年龄结构。采取50岁以上和35岁以下分别不超过员额法官的25%,35岁—50岁的法官占员额法官的50%以上的橄榄型结构,畅通法官、法官助理晋升渠道,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作为员额法官,必须办理一定数量案件,不能只入额不办案。如,汇川法院副院长每年办案数不低于30件,审判委员会委员不少于60件。
青海省则采用“专业考试+专业考核”的综合评定方式确定首批入额法官、检察官人选。其中专业考试成绩占30%,专业考核成绩占70%,为确保遴选的公信力,遴选委员会的委员50%以上由社会各界人士广泛参与,避免社会大众认为的法官、检察官遴选就是司法各部门在圈子里的自我选拔,走走形式和过场。
青海针对本省法官、检察官素质差异明显,特别是缺乏高素质法官、检察官的实际,充分调动一线司法人员参与改革的积极性。目前,首批119名入员额法官、96名入员额检察官择优选任工作已全部结束并到岗,遴选差额率分别为14.9%、13.5%。
在研究院级领导是否直接进入员额的问题时,青海省委政法委认为,这样的做法会让遴选工作大打折扣,如果领导干部进入员额又不办案,或者少办案、挂名办案,一线法官、检察官就不会服气。青海规定,在出台具体可行的办法之前,领导暂不进入首批员额。
海南被中央确定为第一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省后,以入额检察官选任推荐为重点全面推进员额制改革,按照“省院制定方案、全省同步实施”的工作思路和“考试+考核”的选任办法,4月2日省院统一组织全省检察官选任考试,4月12日三级院同步启动检察官选任考核,4月16日全省首批807名拟入额检察官人选产生,最后遴选委员会审查同意了796名检察官人选入额。
目前,全省各级院第一批500名检察官助理已经选出并公布。
多地探索司法机关
人财物统管
作为本轮司法改革的四大任务之一,“省以下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直接触及体制核心,被视为司法改革的“硬骨头”。
如何处理司法系统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利益问题,确保司法公正,使法院检察院可以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改变司法机关层级管理制度,这些都对下一步改革提出更高要求。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其宗旨就是要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实现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从而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
在率先启动司法改革试点的上海,正在探索实施法院、检察院的人财物省以下统管制,改革司法机关层级管理体制。
在人员管理方面,上海市形成法官、检察官“统一提名、分级任免”,有效减少外部干扰、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此,上海将组建由各部门和专家组成的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
在财物管理方面,则将区县司法机关作为市级预算单位,纳入市财政统一管理,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清查登记各类资产,也由市里统一管理。
“这样有助于形成符合分类管理要求的经费分配体系,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提供可靠保障。”上海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姜平说。
更多因地制宜的探索在各个试点省市展开。为了让法院、检察院与地方适当脱钩,今年1月起,湖北全省法院、检察院系统全部实施了财物由省级统一管理。“过去基层法院、检察院的保障水平与当地经济发展程度、财政收入状况有关,有的地方经费困难,难免有执法创收的冲动。全省财物统管之后,开前门、堵后门,保障更充足。”湖北省司改办有关负责人说。
经费省级统管后,省以下法院、检察院年度部门预算按照“两上两下”程序编制,省法院、省检察院审核汇总后,报省财政厅审批。经费省级统一管理后,强化了对法检系统的财力保障。
同时,各试点省市司法机关结合地区实际情况和自身特点,采取系列措施探索完善财物管理体制。吉林省检察院在试点实施方案中提出,按照全省检察机关上年度上缴非税收入总额的20%建立备用金,由省财政厅和省检察院共同管理,主要用于大要案办理、突发事件处置和检察人员伤残抚恤等特殊情况的经费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