扰乱法庭秩序罪修改引争议,被指针对律师、开言论入罪先例
言论入罪
法律界还担忧,兜底条款,对建立公正合理的刑事诉讼程序是一种“破坏”。 刘行喆 澎湃资料
近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二审,拟修改的扰乱法庭秩序罪或是触到了律师痛点,在法律界引起不小争议。
草案规定“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有其他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均以扰乱法庭秩序入罪。
“该法条在律师界引起强烈反弹,因为是在辩审冲突不断加剧的背景下修改的,很容易被认为是针对律师制定的。”6月30日,在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举办的研讨会上,王兆峰律师发言说。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刘仁文认为,该条文在律师界引起强烈争议,应慎重研究和分析。在当前法制生态下,该规定可能不但不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反而会撕裂法律职业共同体,可暂缓修改。
扰乱法庭秩序罪修改触到律师痛点
1997年《刑法》首次大修时,增加了“妨害司法罪”,包括“聚众哄闹、冲击法庭”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两种情形。为何此次《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新增的两项扰乱法庭秩序罪的适用情形,在律师界引起极大争议?
王兆峰律师认为,若从保护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维护司法权威的角度来看,拟修改的扰乱法庭秩序罪并没有特别不当的地方。但将其放在律师被逐出法庭等辩审冲突不断加剧的背景下去观察,很容易被认为是针对律师而修改的,这就一下子触到律师的痛点。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也认为,增加的两项规定,其目的性比较明确:主要是对当期庭审中律师闹庭的行为进行规范,甚至作犯罪处理。
王兆峰说,从目前庭审的状况来看,法官是法庭的主导,处于法律上的强制地位;而作为代表私权的律师的辩护权,从普遍意义上来说,并未得充分保护。“在权利天平已经向公权力倾斜的情况下,再出台该法条,不符合立法设计的目标,肯定会引起律师的争议。”
兜底条款或沦为口袋罪
拟修改的扰乱法庭秩序罪第四项规定,“有其他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应按扰乱法庭秩序罪入刑。但这一兜底条款,成为法律界“炮轰”重点。
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九川认为,这一兜底条款无论在解释上,还是在裁量空间上,都赋予法官过大的权力。这会使律师因一些比较轻微的违反法庭秩序的行为而入罪,甚至对律师正当行使辩护权的行为,也可能按照这一规定入罪,这限制了律师的辩护权。
事实上,这种兜底性的条款,在《刑法》中并非孤例,其中最典型的是《刑法》第225条关于非法经营罪中第四项的规定,即“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的行为”。
陈兴良教授说,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里,一个基层法官都可以根据他的理解,把某个人的行为认定为是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的行为,使非法经营罪变成口袋罪,从而使得大量没有规定的行为被入罪。
此外,法律界还担忧,这一兜底条款,对建立公正合理的刑事诉讼程序也是一种“破坏”。
陈兴良说,一旦该项规定审议通过,最高法、最高检作为制定司法解释的部门,可据此作出具体规定行使权力,这可能会使律师的行为,受制于法院和检察院。
“律师可以做哪些行为,不可以做哪些行为,会变成不是由法律作出规定,而是由诉讼的另一方参与人规定了。这实际上是把立法权授予了最高法和最高检,是一种立法权的放弃。”陈兴良说。
法庭言辞入罪是否必要?
拟修改的扰乱法庭秩序罪第三项规定,“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应以扰乱法庭秩序罪论处。这意味着“侮辱、诽谤、威胁”等法庭言辞亦可入罪。
针对此项规定,法律界质疑,若立法的目的是希望通过威慑或者惩罚性规定,达到律师在庭审中能平和理性辩护的目的,那该项规定是否有存在的必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雄飞认为,惩罚律师的手段有很多,如训诫、罚款、司法拘留等,甚至由司法部门查实后,吊销律师的行业执照。“惩戒的措施上升到刑罚是没有必要的。”
《民主与法制》杂志总编辑刘桂明则认为,该规定若审议通过,会开言论入罪的恶劣先例。他说,侮辱罪、诽谤罪在《刑法》中已有规定,以自诉为原则,现在放到扰乱法庭秩序罪中,就变成公诉原则。“这意味着直接侵犯律师作为一个公民的言论权。”
来源:澎湃网。澎湃新闻记者 邢丙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