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院发布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白皮书新闻发布会
来源:浙江省高院
未成年人刑事审判
“少些罪犯,多些孩子”
——浙江法院发布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白皮书
十四五岁的两个孩子在饿了三天后决定去抢劫;
十六岁的少女在恐惧中诞下新生儿后弃之不管致其死亡;
5至16岁不同年龄的未成年被害人在熟悉的环境被伤害……
这些案件让社会揪心,法官也揪心。“未成年人是个特殊群体,由于处于生理发育和心理发展的特殊时期,他们的辨认和控制能力都比较差,容易成为不法侵害的对象,也容易受到不良事物的影响,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5月2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0至2014年《浙江法院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报告》(白皮书)时,该院副院长崔盛钢呼吁,增强全社会保护未成年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共识,共同关心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问题。
五年近3万未成年犯,侵财型犯罪占2/3
白皮书显示,2010年至2014年,浙江全省法院判决未成年犯共计29119人,占全省罪犯总数的5.41%,占全国未成年犯总数的9.53%。
从犯罪类型看,排在前五位的罪名依次是盗窃、抢劫、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盗窃、抢劫等侵财型犯罪人数约占未成年犯总数的三分之二。
小潘多年前随父母到浦江打工,由于父母忙于生计疏于管教,小潘在社会上结识不少“哥们”。2013年10月20日正当中午,小潘和其他三个“哥们”窜至公园,趁途径此处徐某不备之际,将其随身携带的书包抢走,得一价值900元的相机和20余元人民币。
在宁波打工的小林也有一群这样的“哥们”。2014年5月28日凌晨,小林和单某、王某经事先预谋,由单某手持木棍上街抢劫,强行劫取一价值147元的手机。
“未成年人共同犯罪、团伙犯罪较多,近五年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40.7%系共同犯罪。”崔盛钢说,主要是未成年人容易拉帮结派、盲目讲究“兄弟义气”所致。
从主体身份看,呈现“四低”态势。一是犯罪年龄低。近五年判处的29119名未成年犯中,作案时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有2074人,占7.12%;
二是学生身份的未成年犯比例低。29119名未成年犯中,学生身份的只有1348人,仅占4.63%,农民和无业人员共25258人,占86.74%;
三是文化程度低。29119名未成年犯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有26886人,占92.33%;
四是女性未成年犯比例低。五年来共判处女性未成年犯1317人,占4.52%。
对那些“犯错的孩子”,突出特殊司法保护
与成年犯“同罪同判”理念不同,少年审判强调“刑罚个别化”。
宁波市海曙区法院副院长张丹丹说,我们把未成年犯都当作“犯错的孩子”,希望通过人性化审判让他们重新回归社会。
“病发在孩子身上,根子在成人社会。”杭州市江干区法院少年庭庭长许新霞也这样认为,要不余遗力地去教育、感化、挽救引导每一个生命,公正平等地看待孩子的“罪错”。
白皮书分析, 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因素主要有四方面:
一是未成年人处于生理发育和心理发展的特殊时期,心智尚不成熟,具有感情用事、容易冲动等特点。
二是受家庭环境影响,单亲家庭和经济条件较差的家庭中成长起来的孩子,更容易形成孤僻、自卑的性格,甚至实施犯罪行为。小李的父母因贩毒被判入狱后,小李从其父亲“朋友”处购买毒品予以贩卖,最终也因贩毒被判刑。
三是有的学校重智育轻德育,导致部分成绩较差的学生厌学、逃学,过早流入社会,沾染上不良习气,最终滑向犯罪深渊。
四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一些不健康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网站等随之出现,未成年人正处于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形成时期,容易受到拜金主义、享乐主义、色情、暴力等不良事物侵蚀,最终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为突出特色司法保护,浙江全省104个法院中,34个设立独立建制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27个设有固定合议庭,26个指定专人审理。
全省共有157名从事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的法官,约2/3具有国家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其中女性法官108名,男性法官49名。
从处刑情况看,全省法院近五年判决的29119名未成年犯中,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的重刑率7%;被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占5.1%;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占44.67%;被判处拘役的占17.57%;被判处非监禁刑(含缓刑、管制、单处罚金及免予刑事处罚)的占25.66%。另有1人被宣告无罪。
“未成年人可塑性较强,约95%的未成年犯矫治后回归到正常的人生轨迹。”崔盛钢说,未成年犯重新犯罪率明显低于成年犯重新犯罪率,近五年未成年犯的重新犯罪率约5%,成年犯则为为15%。
江干、海曙等地法院的未成年犯经帮扶教育,没有出现一起重新犯罪。
在“冰冷的起诉书”外,构建特色审判机制
“在冰冷的起诉书中,看不到孩子被挽救的希望。”张丹丹说,法院通过构建特色审判机制,将每个孩子的成长轨迹更加真实地呈现在法官面前,为每个孩子量身定做更好的矫治方案。
为加强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我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作特别规定。其中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
“浙江异地籍未成年被告人较多,其法定代理人往往无法取得联系,或者法定代理人因种种原因不能、不愿到庭参加诉讼。”崔盛钢说,针对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庭难的问题,全省法院积极探索,推动建立了未成年人社会观护团制度。
早在2013年初,宁波中院联合团市委等有关单位成立全省首家未成年人社会观护团,并选聘152名富有爱心并具有专业知识的社会人士担任观护团成员。2014年海曙法院又与区关工委合作,成立“银发护苗工作室”,成为全省首家由公检法司退休的老同志组成的专业的公益代理人队伍。
社会观护团成员主要有两大职责:一是担任合适成年人,在刑事诉讼中代为行使法定代理人的部分诉讼权利,并履行监督、沟通、抚慰、教育未成年当事人的职责;二是担任社会调查员,单独或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开展社会调查,为司法机关公正处理和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当事人提供重要依据。
宁波中院少年庭庭长吴伟民介绍,三年来社会观护员共为900余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观护工作,在没有法定代理人参加的未成年人案件中,社会观护员的参与率达到100%。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浙江法院扩大通知辩护的范围,犯罪时未满18周岁、开庭审理时已满18周岁的被告人,如其无力承担、家属不愿承担辩护律师费用,且其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也为其指派辩护人。
迎接未成年被告人的,还有浙江法院的圆桌审判制度。改法台式审理为圆桌式审理,使威严的法庭彰显出人文关怀。
江干法院“旭日葵花”圆桌法庭,法台是一双充满爱心的双手托举起明天的太阳,穹顶是一朵绽放的向日葵,法庭设计庄严中尽显关怀,肃穆中不失温馨。在这圆桌法庭里,法官已帮助判刑的少年犯9人找到失联家属。
针对这个特殊群体,部分法院建立未成年人案件心理干预制度,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心理测试和辅导,缓解其对庭审的抵触、对抗情绪。
宁波中院与心理咨询师培训学校、未成年人健康心理指导中心签订合作协议,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引入心理评估和干预机制。海曙法院还将对未成年被告人所作的心理评估和鉴定,作为是否适用缓刑的一项依据。
寻找“国家亲权”,构建社会化帮教网络
“罪犯和孩子之间,有时距离很短,是一块面包、一张甚至不需要那么舒适的床。”从事少年审判这么多年,张丹丹颇有感慨,对于这些“犯错的孩子”来说,更多的是需要一份关心、爱护,而不仅仅是法院的一份判决书。
从判决书来看,浙江法院近五年判决的未成年被告人非监禁刑(缓刑、管制、单处罚金及免于刑事处罚)适用率分别为19.28%、21.69%、24.33%、30.76%、34.05%,虽呈逐年上升趋势,但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这与浙江异地籍未成年犯多不无关系。要判处非监禁刑,必须先要落实监管帮教问题。
1999年11月,温州市鹿城区法院利用温州地区民营经济发达的优势,创建了全国首家异地籍青少年犯企业帮教基地,将被判处缓刑的异地籍未成年犯送到帮教基地设点企业,使其一边接受帮教,一边学习生产技能,帮教企业为未成年犯提供工作岗位并给予适当报酬,负有定期向法院反馈帮教对象情况的义务,走出了一条异地籍青少年犯帮教工作的新路子。
“建立异地籍青少年犯帮教基地,既能教育未成年犯,使其成为社会劳动者,又能增强异地籍未成年犯与本地籍未成年犯适用缓刑的平等性,是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一项重要举措。”崔盛钢说,为此省高院近年来积极推动,全省各地法院建立起以企业、学校、社区等为平台的多元化异地籍未成年犯帮教基地。
目前,宁波地区已形成覆盖全市的帮教工作网络,多名缓刑犯已从帮教基地顺利回归社会,其中一名缓刑犯因在企业表现良好被企业留用成为正式员工。紧海曙法院就有帮教基地60个,100多名被判处缓刑的未成年犯解决求学、就业等实际困难。
为防止给未成年犯贴上“罪犯标签”,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浙江高院于2014年1月联合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等单位共同出台《浙江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试行)》,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主体、范围、对象、封存程序以及申请查询封存记录的要求等作出详细规定。
为让社会承担“国家亲权”责任,江干法院2014年成立多元化帮教基地:解决教育、生活基金问题的“福彩基地”,范大姐帮忙栏目已提供救助费用1.5万元;体味家庭温馨的“弯湾基地”,由专门志愿者与缺失家庭的3位未成年被告人通信并捐助生活用品,基地中有两位未成年被告人视法官为重要亲人;通过劳动获得精神与物质的双重收获的企业“就业基地”,其中有2人获得一技之长,找到工作,成功融入社会等。2015年该院又在政府联动的基础上,大胆创新尝试法院购买社会服务的新形式,与在民政注册的公益组织“雨露工作室”进行对接,该工作室链接了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社会团体、企业、专家、爱心人士等平台,以专业化社会组织的力量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帮教。
“由于社会组织介入帮教,我们欣喜地看到,法官能更中立审判,不会有过度移情未成年被告人或被害人之嫌;帮教及矫正的方案更专业更个性化且更细致,基本是计划到每天的内容。”许新霞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