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男子起诉省公安厅未归还其2000余万扣押钱款
来源:2015年05月22日 财经网
吉林男子起诉省公安厅
54岁的牟洋恢复自由已近10年,走出看守所后,他即踏上了讨要吉林省公安厅多扣押2000余万资金的漫长道路。期间几经周折,但均未能达到目的。2015年5月21日,牟洋委托律师将吉林省公安厅起诉至长春市朝阳区法院。
牟洋原是吉林省吉林市凌山塑料包装容器有限责任公司(现为德龙塑料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凌山公司)法定代表人,2004年因被认为牵涉官员违纪案接受调查,一年后被以偷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牵涉官员案件被查
牟洋在给媒体的一份反映材料中显示,凌山公司成立于上世纪90年代中,为吉林石化的配套企业,专门生产各种塑料包装容器。之后,该公司改制为一家民营残疾人企业,因企业产品全部供给吉林吉化公司,效益非常好,曾被评为吉林市明星福利企业。
2004年5月26日,牟洋突然被吉林省公安厅打击“有犯罪组织侦查队”抓走。几天后,牟洋家被查抄,公司被查封,办案人员从吉林市几家银行提走凌山公司账户上的人民币现金2200万余元、美元27万余元,港币81000元,并出具了吉林省公安厅扣押清单。
在一份名为“吉林省公安厅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上显示,扣押上述钱款的时间为2004年6月30日,办案单位为“吉林省公安厅有组织犯罪侦查队”。
审讯中,牟洋渐渐明白,他之所以被调查,可能被牵涉进吉林市有关官员的问题之中。但查来查去,有关部门最终没能查处牟洋的更大问题,案件转向了涉嫌偷税案,并移交至吉林市高新区检察院办理。
2005年8月5日,吉林市高新区法院以偷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牟洋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对凌山公司判处罚金250万元。
扣押款2000余万未随案移送
判决生效后,吉林市高新区法院从先期扣押的款项中执行150万元人民币,凌山公司又交纳了100万元人民币,该案终结。
2005年9月28日,吉林市高新区法院在给吉林市财政局罚没处的一份名为“关于对扣押吉林市凌山公司剩余款项的处理意见”中称,该院对凌山公司犯偷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执行终结,认为“在贵处存放的剩余扣押款项依法应退还给凌山公司。
同年10月8日,吉林市高新区检察院在给吉林市财政局罚没处的一份名为”关于对凌山公司扣押款项的决定”中称,该院2004年9月9日受理吉林省公安厅移送的凌山公司偷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随卷移送的扣押款人民币208万余元,美元27万余元,港币81000。经审查终结后,起诉认定凌山公司偷税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总额为160万余元,并从先期扣押的存放在罚没处的款项中没收160万元上缴财政,剩余扣押款项应退还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牟洋本人。
牟洋拿着上述文书并未能要回被扣押的除交纳罚金和上缴财政之外的2000余万元,牟洋认为这部分未随案件移送至吉林市高新区检察院的钱款,被留在了吉林省公安厅。
吉林市高新区检察院于2005年3月18日做出的起诉书附件中亦有记录,附件名称为“吉林省公安厅扣押、吉林省财政厅罚没被告人牟洋现金贰仟零贰拾万收据。”该收据显示,吉林省罚没款代收代缴专户在2004年7月14日收到2020万元。这验证了牟洋说法。
起诉公安厅索要扣押款
一审判决后,牟洋并未上诉。让牟洋不明白的是,自己公司多被扣押的钱款相关单位均不提返还之事,亦无任何说法。
2005年8月5日,牟洋恢复自由,之后开始以举报信、申诉等各种方式和途径,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反映情况。
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局对牟洋反映的问题给予回复,称已转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处理。之后,此事亦获得一位吉林省委主要领导的批示,“要求公安厅核查,如多扣押的资金属实,要限期如数返还”。
2011年12月29日,吉林省纪委向中央纪委、监察部领导做出《关于牟洋反映有关部门未予归还扣押款问题调查情况的报告》,称“正组织人员对省公安厅扣押2000余万元问题作进一步调查,并于近期将结果上报”。上述调查至今是否有结论不得而知,吉林省纪委表示不接受采访。
就钱款何时返还问题,吉林省公安厅称已将相关问题反映给领导,会组织人员进行调查,但至今未给予《财经》记者回复。
2015年5月21日,牟洋委托律师将吉林省公安厅起诉至长春市朝阳区法院,要求依法判令吉林省公安厅返还违法查封款项本金2000余万元及利息、职工安置费用、不动产低价拍卖的直接损失和其他损失,共计860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