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犯罪审判白皮书(2010年—2012年)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他们的健康成长关系社会和谐、家庭幸福。但是,从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判情况来看,家庭、学校乃至社会各界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重视程度仍显不足,与当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增多、类型多样的趋势不相适应。为了创新和加强社会管理,呼吁社会各界更加重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积极探索早期预防和矫正的途径,共同营造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现将2010年至2012年天津二中院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理情况通报如下:
一、被告人情况和案件特点
(一)被告人情况
2010年至2012年,聚众斗殴犯罪案件共涉及未成年被告人占未成年被告人总数的35.2%;抢劫犯罪案件占20.6%;盗窃犯罪案件占12.6%;故意伤害案件占11.0%;寻衅滋事犯罪案件占7.5%;强奸犯罪案件占3.1%。
14周岁至16周岁的占被告人总人数的6.1%;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占被告人总人数的93.9%。在校生占17.9%,其中,初中、高中学历占85.5%;小学学历占13.8%,文盲占0.7%。
(二)案件特点
1、共同犯罪比例较高
在我院及辖区法院审理的案件当中,共同犯罪案件占全部案件数量的比重达80%以上。其中,5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所占比例较大。
2、以侵财、暴力犯罪为主,犯罪领域有扩大趋势
从上述统计数据和案件类型来看,暴力型犯罪和侵财型犯罪占大多数,且比例近年来有所上升。其中抢劫、盗窃、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五种类型案件占到80%以上。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领域日渐扩大。如:我院受理的本市首起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件中,被告人均是不满25周岁的青年人,其中有两名成员犯罪时不满18周岁,其利用“上线”提供的网络木马程序,主要进行盗取账号、密码等犯罪活动。此外,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容留他人吸毒罪、组织卖淫罪等常见的成年人犯罪案件也时有发生。
3、非监禁刑适用比例有所提高
受未成年人犯罪立法以及刑事审判政策的影响,2010年我院及辖区法院审理的未成年被告人中,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单处罚金、管制、判处缓刑的,以上判处非监禁刑的占被告人总数的47.7%。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占27.3%。2011年被判处非监禁刑的占58.3%。2012年被判处非监禁刑的占52.4%。
4、人身危险性增强,犯罪后果严重
2012年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被告人人数占5.2%,相比2010年和2011年分别上升0.3%和0.9%。情节或后果严重主要表现为: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或死亡,持刀抢劫、多次抢劫,多次盗窃且数额巨大,携带凶器盗窃等。
5、激情犯罪居多
未成年人犯罪表现出自身辨别能力低、自控能力差的特点。上述类型的案件中,多因琐碎小事与他人发生口角,即纠集团伙报复或故意伤害对方。如:一起案件当中,一对情侣只因日常琐事发生口角,女方愤怒之下持刀捅刺被害人致其死亡。
6、被侵害对象以未成年人为主
据统计,在全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的案件数量比例达到70%以上。除抢劫、盗窃两类案件中被侵害对象涉及部分成年人的以外,其他类案件中的被侵害对象几乎全部为未成年人。
二、犯罪主体的类型化特征
(一)未成年人生活圈相对封闭
14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性格呈现出矛盾性和波动性的特点。从生理上看,身体发育基本完成,体征与成年人相差不大。而心理方面和思想意识方面呈现出不稳定性,与生理特征呈现反差。具体表现为:情绪波动大,内心对成年人尤其是家长和老师产生排斥,而对同龄人较为开放;对传统行为方式和道德产生排斥,对新潮流、新事物开放,甚至不加甄别,盲目追求标新立异。据统计,未成年人犯罪前或犯罪后主动告知父母或学校相关情况的比例不足10%。未成年人的生活圈相对封闭,仅局限于相仿年龄段,长期以来便形成了独立的行为规则模式,相对于成年人而言自成体系。在一起案件中,数名被告人在网吧上网时见被害人怯懦老实,经常向其索要香烟、饮料等。后趁被害人不备盗窃被害人家中财物。被害人发觉后,既没有报警也没有向家长或老师提及此事,而是组织同学找到被告人采取暴力手段索要被盗财物。被害人遇事不愿意寻求成年人以及公安机关的帮助,而是选择通过“自力救济”的方式解决。上述这种未成年人群体表现出的排他性以及其圈内形成的“自力救济”的潜规则,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未成年人的行为方式。
(二)出身单亲家庭的占多数
在未成年被告人中,生活在单亲家庭的比例超过80%。被告人供述反映出大部分未成年被告人缺乏家庭温暖,得不到应有的呵护,其主要原因是家庭的不完整。有的未成年人因父母离异与父母一方生活,而父母一方迫于经济压力,对未成年人无暇顾及,放任未成年人处于自己生活、自我管理的状态。有的跟随(外)祖父母生活,由于年龄差距较大,(外)祖父母一般只能提供未成年人基本的生活条件,而在心理方面无法与未成年人进行沟通。未成年人本身处于确立人生观、价值观的关键年龄阶段,如单亲父母对未成年人缺乏有效的引导和沟通,这种“孤独感”、“受挫感”容易导致未成年人在心理、情绪等方面产生迷茫。
(三)外来人口占较大比重
近三年来,未成年被告人中外来人口所占比重始终在60%以上。外来务工人员中,一些家长经济收入不高,工作强度大,对孩子无暇照顾。大部分未成年人一般不愿意返乡生活,但又很难完全融入到城市同龄人的交际圈中。一些未成年人难以享受到良好的教育资源,升学就业难度较大,长期处于空虚、失落、自卑、游荡的生存状态。种种生活困境导致意志薄弱的未成年人步入犯罪的歧途。
(四)学历水平普遍较低
未成年被告人中,初中以下学历的占绝大多数。总体来看,未成年被告人中有一半以上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过早离开校园,缺乏必要的思想品德和法律教育,受到社会不良环境和违法犯罪群体的影响,难以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而团伙内部或未成年群体中的所谓“义气”又容易填补他们的情感洼地,物质引诱又容易给他们带来实实在在的生活享受,甚至迎合了他们的攀比心理,如此种种因素的交互影响,成为未成年人跌入罪恶深渊的幕后推手。
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反映的问题
(一)未成年人成为犯罪团伙的拉拢对象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共同犯罪或团伙犯罪占80%以上。尤其是在抢劫、聚众斗殴、敲诈勒索等三类案件当中,共同犯罪比例达到了100%。在这类案件中,有的是未成年人之间组成犯罪团伙,有的是成年人纠集未成年人实施共同犯罪。大多数为四、五个人共同作案,有的分工明确,有一定的组织性。值得警惕的是,未成年人已经逐渐成为成年人犯罪团伙的重点拉拢对象。其原因在于,未成年人辨别是非能力弱、惧怕教师家长责备,思想较容易受到控制。甚至,一些不法成年人为了组建所谓的“团队”,为实施犯罪行为充实“人手”,通过网吧、学校等未成年人聚集的场所,采取威逼利诱等手段拉拢所谓的“小弟”,组成团伙实施犯罪。例如我院受理的案件中,就出现了两团伙之间为争夺“小弟”和转让“小弟”而进行金钱交易不成导致聚众斗殴的情形。这一现象应当引起学校、家长和社会有关部门的高度警惕。
(二)家长的不良教育理念需要反思
家长的不良教育心理和行为方式对未成年人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案件中反映出,有的家长忙于工作,无法充分履行对孩子的教育监护责任;有的家长因法律意识淡薄,社会价值观偏激,无法对未成年人进行正确的引导;有的家长要么把子女交由学校管理自己持完全放任态度,要么过分溺爱,经常因为琐事找教师、学校表达不满,导致部分教师怕惹麻烦,进而逐渐放松了对学生的管理;也有部分家长忙于事业,对孩子的关爱主要体现在物质补偿层面,甚至对子女的犯罪行为仍然抱有“出钱了事”的不良心理。
(三)学校法制教育形式单一、效果有限
有的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对于学习成绩不好、管理难度较大的学生,采取放弃的态度,学校默许甚至鼓励此类学生离开学校,导致未成年人过早流入社会。目前,绝大部分学校的做法是聘请法制副校长开展法制教育。但现实中,很多学校仍将“升学率”作为学校工作的主要成绩,“素质教育”特别是“法制教育”更多停留在口号层面,有的也只是宣讲式的普法教育,仅靠一、两堂法律知识讲座难以在未成年人内心产生共鸣。尤其是更加需要法制教育的职专、中专类学校往往没有开展相应的课程或者法制教育,未成年人法律观念淡薄,对犯罪行为的违法性和严重程度缺乏清醒的认识。
(四)对网吧的监管有待进一步加强
据统计,未成年被告人经常出入网吧的比例高达90%,一些人则以网吧作为主要生活娱乐场所。许多未成年被告人侵财犯罪的直接动机就是获取钱财去网吧消费。未成年人在网吧较容易互相结识,是交叉感染的主要场所。通过网络互相联系结识是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一大特点。有的通过网络结识并组成犯罪团伙,有的男女网友通过网络约见出现抢劫、强奸犯罪。家长和未成年人自身均应予以重视和警醒。
(五)对外来人口子女的教育问题应给予更多关注
我市近年来经济稳步快速发展,许多外来务工人员已经将家庭安置在城市,绝大部分子女也随父母融入城市生活。但是,外来人口的第二代仍然处于尴尬的地位。由于户籍、教育资源配置等政策性原因,外来人口子女能够享受到的就学资源十分有限。目前,外来人口子弟学校数量不足,资金、师资力量、办学条件等方面也十分薄弱。由于缺乏良好的学校环境,未成年人不仅教育缺失,也难以融入当地的同龄人生活圈。
四、人民法院加强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工作的举措
(一)坚决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工作方针
我国针对未成年人犯罪一贯坚持教育、挽救为主的刑事司法政策。未成年人正处于人生成长的关键时期,这一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在监狱中服刑很容易交叉感染。因此,二中院及辖区法院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判处非监禁刑的比例近年来逐年提高。对一些案件能够适用缓刑的一律适用缓刑,针对在校学生,一般把缓刑期限控制在其高中毕业之前,防止因为判处缓刑对升学造成不利影响。需要指出的是,人民法院坚持教育、挽救为主,保持对未成年人刑罚的宽缓化,并不表示对未成年人的纵容。法院审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仍然以宽严相济,准确适用法律为基本前提。在某起案件中,出于挽救未成年人的考虑,一审判处被告人缓刑。判决后,被告人及其家长拒不接受社区矫正,最终法院撤销缓刑,改判实刑。
(二)在刑事审判中强化法制教育
未成年人具有逆反心理,同时又有自己的价值观念和正义标准,因此,教育、挽救未成年人不能仅仅依靠简单的说理释法。针对上述问题,我院及辖区法院进行了多种有益尝试:有的法院与司法局相关部门沟通,采取社区矫正无缝连接的方式,由法院与司法局配合,由法官联系被告人及其监护人,一同到社区矫正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告知相关事项,防止社区矫正出现漏点;有的法院将法制教育的对象扩展到被告人的监护人,案件审理过程中召开“家长会”,针对案件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释明,同时告知家长犯罪的严重性,以及如判处缓刑应如何配合社区矫正及违反相关规定的法律后果,提高家长的重视程度;有的法院还组织未成年被告人参观看守所,让他们珍惜国家和社会给予的宝贵机会。
(三)针对突出问题制定特殊措施
针对未成年人判处缓刑后容易出现“找不到人”的情况,对可能判处缓刑的未成年被告人要求其或其监护人提供在本地居住的证明,如房产证、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等,确定未成年人经常居住地,便于社区矫正的执行。针对一定区域内的聚众斗殴案件频发的问题,联合该地区公安机关、居委会、学校等多点联动,查找原因,消除根源。与被判处缓刑的被告人、被告人的监护人、司法局签订四方协议,明确社区矫正执行中各方的注意事项以及法律规定的义务。部分法院建立了在校生犯罪通报制度,对于被告人是在校生的,在注重保护未成年人隐私的前提下协助学校一起做好教育工作。有的法院积极丰富法制教育形式,将法制教育的对象扩大到家长,通过家长会的方式宣传法律知识,介绍身边的案例。请一些有过犯罪经历的人对未成年人现身说法,谈自身的感受和教训,让未成年人有直观感触。2012年某辖区法院在一起故意杀人案件中引入心理咨询师,对未成年被告人和被害人家属的心理进行了有效疏导,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被害人家属的情绪,形成心理评估报告并作为量刑的参考依据,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五、对策与建议
(一)加强对网吧等娱乐场所的监管
禁止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网吧是《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天津市网吧经营管理规范》等行政法规对网吧经营者的义务要求。但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反映出,一些网吧并未严格执行上述管理规定。目前,文化行政、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电信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分别实施监督管理。这种“多头分工”的管理模式难以形成合力。因此,需要建立和完善各职能部门的协作管理机制。建议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及有关单位专门针对网吧建立联动管理机制,必要时可成立专项综合治理工作组织,向社会公布专项热线电话,对群众反映涉及网吧的各种问题进行统一处理。尤其是对违法违规的网吧应进行重点整顿。家庭、学校、公共图书馆应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努力为未成年人提供健康、优良的上网环境,转变粗暴干涉的教育理念和教育方式,因势利导,让未成年人更多地接触绿色网络,免受不良信息的侵害。
(二)强化家长参与社区矫正的第一责任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建立专门针对家长的情况通报机制,增强家长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引导家长正确对待子女的违法犯罪问题,积极配合做好矫正工作。完善家长参与、未成年人悔过的刑事和解制度,强化家长的教育感化责任,坚决杜绝“以钱赎刑”的不良心理,促使未成年人真心悔过。家长在重视子女学习成绩的同时,要重视培养子女的是非观念和道德观念,克服完全依赖社区矫正的心理,积极发挥教育、监督、引导职责,注重发现未成年人行为和社会交往过程中的不良苗头,及时加强与社区矫正机关的沟通,共同形成预防未成年人重新违法犯罪的坚实防线。
(三)进一步完善校方监督管理措施
学校的教育管理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建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重点加强对九年义务教育推行情况的检查,特别是要掌握农村留守儿童的辍学情况,减少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比例。各学校应加强法制教育的工作力度,尤其是中专、职专、技校类学校,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法制宣传,并将法制教育的范围扩大到家长群体。建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学校的辍学率和在校生犯罪率纳入考核学校的指标,并调高相应比重。
(四)健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无缝对接制度和四方协议制度
结合上述人民法院的有益尝试,建议将社区矫正无缝对接、签订四方协议的工作方式加以推广。凡是我市法院审理的未成年人案件判处缓刑或管制需要社区矫正的,由法院与司法局共同协调,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宣判时,法院、司法行政部门相关工作人员、未成年人、监护人、学校或其他相关单位均应到场,由社区矫正部门直接与未成年人及其家长进行面对面沟通,有针对性地采取矫正措施。同时签订四方协议,告知未成年人及其监管人应遵守的规定,各单位能够提供相应帮助的具体事项等等。
(五)进一步完善社会调查报告制度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背景情况开展调查,对于全面了解案情和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教育,具有重要的意义。要结合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进一步明确社会调查的主要内容。不仅要包括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家庭背景、社会交往、学校表现、成长经历、犯罪前后的表现、自我认识、帮教条件以及对再犯可能性的分析、综合评价意见等,还应当包括社区矫正效果的背景分析,具体要包括家庭成员生存状况、居委会或村委会等基层组织的意见、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在审判过程当中,要进一步加强对落实社会调查制度的程序性保障。开展社会调查应当注重利用社会力量,可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未成年人犯罪研究机构开展更为专业性的社会调查,以便与社区矫正工作有效衔接。
结束语
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早期防范与有效矫正是一项系统性的综合社会管理课题,家庭、学校、社会各相关部门均应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有足够的重视,各司其职,形成合力,为未成年人营造健康幸福的成长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