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检方通报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 量刑建议采纳100%
未成年人刑事
未成年人刑事2
新闻来源:正义网 作者:范跃红
正义网杭州5月20日电(记者 范跃红)今天上午,浙江省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首次向社会通报该省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情况。记者获悉,浙江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坚持对涉罪未成年人以少捕慎诉少监禁为要求,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仅2014年,全省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涉罪未成年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2523份,量刑建议采纳率达100%。
据浙江省检察院副检察长黄生林介绍,该省未成年人犯总量仍在高位徘徊。近三年来,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移送批准逮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5386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1676人,分别占全部案件总人数的6.03%和4.75%。这些犯罪具有共同犯罪、团伙犯罪居多,犯罪类型集中于涉暴、涉财、涉黄和涉毒,外来人员犯罪占比较高,专门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逐年攀升等特点。
从2013年4月,浙江省检察院成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以来,截至目前,全省42个独立未检机构共配备专职从事未检工作的干警134人,平均年龄32岁,其中硕士35人、取得国家心理咨询师资格的36人,逐步建立了一支专业化的未检队伍,建立起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模式,加大对未成年人的刑事司法保护,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最大限度地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最大限度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据了解,浙江检察机关一方面以优先保护为原则,全方位维护未成年被害人合法权益,加强对侵害未成年人严重刑事犯罪的惩治。针对当前侵害未成年人恶性案件高发的态势,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切实加大打击力度,对伤害、拐卖、虐待、遗弃、性侵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犯罪,坚持从快批捕、从快起诉、从重从严提出适用法律及量刑的意见,形成打击威慑力。对于重大恶性案件以及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通过上级院挂牌督办与跟踪指导、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等方式,确保打击力度、质量与效果。2014年以来,浙江省检察院先后对发生于瑞安、黄岩、鄞州等地6起恶性残害儿童案件进行挂牌督办与跟踪指导,取得良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加强对未成年被害人诉讼权利与合法权益保护。为更好地保障未成年被害人的诉讼权利,浙江省检察院联合省法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出台制度,将未成年被害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确保每一名因经济困难无法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未成年被害人都能够得到法律援助。加强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司法救助。加强对遭受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鄞州区检察院在办理张某性侵两名亲生女儿案件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为张某不宜再担任女儿的监护人,建议被害人母亲提出撤销张某监护权的申请,并依法向区法院支持起诉,法院开庭审理后当庭判决撤销张某的监护人资格。该案是迄今为止浙江检察机关成功办理的首例监护侵害支持起诉案件。
同时,浙江检察机关以少捕慎诉少监禁为要求,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从严把握批捕、起诉条件,加强对逮捕、起诉必要性证据的审查,对值得挽救的涉罪未成年人,最大限度减少羁押性强制措施、监禁刑的适用,做到能不捕的坚决不捕,能不诉的坚决不诉,能判处非监禁刑的依法建议法院判处非监禁刑。2014年,全省检察机关分别对744名和565名涉罪未成年人作出不批捕、不起诉决定,不捕、不诉率分别从2009年的7.76%、2.93%上升到18.11%、9.33%;向法院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2523份,量刑建议采纳率达100%。浙江省检察院制定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实施细则,2014年以来,共对185名涉罪未成年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同时健全完善教育感化挽救的配套机制,实施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分案办理制度、涉罪未成年人年龄先行调查制度、涉罪未成年人人格甄别制度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等四项配套制度。2013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没有发现一例因年龄认定问题导致错案。2014年年底,浙江省检察院在全省范围内组织专项检查,对2013年刑诉法实施以来的3060名涉罪未成年人依法落实犯罪记录封存,未发生一起违法查询或失泄密事件。
浙江省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优秀案(事)例:
一、浙江省检察机关:封存犯罪记录向社会传递司法温暖
2014年1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安、法院、司法、教育、民政、人社等12家省级单位,联合制定《浙江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试行)》,构筑起职能部门协同配合、各司其职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机制,将所有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进行封存。2014年年底,省检察院在全省范围内组织专项检查,对2013年修改后刑诉法实施以来的3060名涉罪未成年人依法落实犯罪记录封存,未发生一起违法查询或失泄密事件。
《人民日报》专门刊载专家评论,认为此举彰显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向社会传递了司法温暖。高检院将此作为经验向全国检察机关推广。
二、杭州市检察机关:“临时家长”让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不“临时”
为切实保障涉罪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确保刑诉法的规定落实到位,2013年,杭州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市综治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团市委、市关工委等6家单位,联合制定《关于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选任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的规定》,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讯问、审判时,法定监护人不能到场的,应当通知所在学校、社区、单位或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一方面缓解、消除涉罪未成年人的紧张、对立情绪,另一方面监督司法人员规范办案,维护涉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全市统一选任了972名合适成年人,制作名册下发,全市各办案单位可以打破地域分割,按照就近、便利原则,跨区域选择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实施两年多来,仅检察机关办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合适成年人参与就达600余人次,有效保障了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诉讼权利。
杭州市检察机关率先推行的合适成年人一体化参与刑事诉讼模式,使涉罪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走向了制度化、规范化。
三、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法治教育数字化基地”让学法便捷生动
针对未成年人这一特殊人群更喜欢网上交流行为特点,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区教育局、区关工委,创办数字化与实体馆相结合的未成年人法制教育数字化基地。2015年2月28日,“北仑区未成年人法治教育数字化基地”网站正式上线运行,输入网址http://fzjy.bl.gov.cn即可进入主页。分设8个版块:特色课堂、主题课堂、常识课堂、兴趣课堂、互动课堂以及前言、图片新闻、宣讲团风采。教育基地不仅从法律的角度解读热点新闻事件、经典文学影视名著和生活常识,还以“我问你答、你问我答、留言选登”等方式与未成年人进行互动交流,为未成年人提供更直接、具体和精准的法律服务。
这是全国首家未成年人法治教育数字化基地,打造了未成年人法治教育互联网平台。截至目前,该基地网上点击量已超过1.7万次,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赞许。
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心理阳光理疗”指引涉罪未成年人走出阴影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很多涉罪未成年人长期缺乏关爱,心理上存在一定问题。为了对涉罪未成年人更科学地进行分流处理,更有效地开展教育感化挽救,2012年,龙湾区人民检察院和温州医学院签订了《涉案未成年人心理评估和干预辅导合作意向书》,在检察院专门办案场所内开设“心理阳光理疗室”,借助温州医学院心理学老师的专业力量对涉罪未成年人展开心理评估及干预辅导。一方面通过临场观察、临床访谈、心理测评等形式对涉罪未成年的心理健康、犯罪危险性、再犯可能性等进行评估,为刑事案件分流处理和后续针对性地教育感化帮教提供依据;另一方面,对存在心理问题的涉罪未成年人进行心理干预辅导。
三年多来,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已开展涉罪未成年人心理评估和干预辅导100余人次,经过该院心理辅导的涉罪未成年人,至今无一人重新犯罪。
五、海宁市人民检察院:“彩虹桥”品牌服务领航青春
“彩虹桥”是海宁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创设的、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品牌,目的是通过“彩虹桥”法律服务,让广大未成年人远离犯罪,帮助失足未成年人改过自新,学会自己领航青春。品牌下设“彩虹桥”心理辅导室、“彩虹桥”热线、“彩虹桥”未检微博,“彩虹姐姐”法治宣讲队、“彩虹桥”小葵花成长计划等多个平台。成立一年多来,“彩虹桥”心理辅导室已成功对3名未成年被害人进行了心理辅导,“彩虹桥”热线解答来电咨询400余次,“彩虹桥”未检微博已发出法治微博600余条,“彩虹姐姐”足迹遍布15所中小学校,受教育学生达2万余人次,“彩虹桥”小葵花成长计划对6名生活困难的涉罪未成年人开展了案后的帮扶和救助。
2015年3月,海宁市人民检察院“彩虹桥”未成年人法律服务品牌被命名为嘉兴市机关服务品牌。
六、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爱·倾听”工作室点亮涉罪未成年人回归之路
涉罪未成年人心理的凤凰涅槃,对其改过自新和健康成长至关重要。2014年,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设立了“爱?倾听”工作室,旨在以“爱”和“倾听”为钥匙,打开涉罪未成年人心门,开展心灵对话,点亮回归之路。工作室活动开展依托未检干警、心理专家和“曙光志愿者团队”三支队伍,一方面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个案心理关爱、公益心理帮扶和专业心理疏导,点亮心灵之路;另一方面,对涉罪未成年人开展观护帮教活动,已有14名未成年人接受“爱?倾听”工作室观护,无一重新犯罪。检察院为“爱?倾听”工作室开辟了专门工作场地,场地内“温馨的色调、圆形的桌椅、闪光的愿景树、检察官寄语”等细节均为“温暖守护”而设计。工作室还开通微信平台,写下“心灵手记”,用孩子的故事传递感动,用感动传播能量。微信专题“日记女孩-关于爱和坚强的狱中心情故事”、“妈妈还好吗”等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爱?倾听”工作室成立以来,受到了高检院、省委政法委及省检察院的充分肯定。
七、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省内撤销监护权第一案
【基本情况】被告人张某(36岁)早年与妻子离异,独自带两个女儿(大女儿出生于2000年,二女儿出生于2001年)生活。2013年9月起,张某多次强奸两个女儿,直至2014年11月30日因女儿到公安机关报案而案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获悉后,提前介入侦查活动,引导收集、固定证据,对该案实行快捕快诉,并提出从重量刑的指控意见。张某终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在加大指控力度的同时,为保护被害人,依法告知被害人母亲有权申请撤销张某的监护权,并于被害方提出申请后,向法院发出了支持起诉书。2015年4月20日,法院判决撤销张某的监护权资格,指定被害人的母亲作为监护人。针对被害人生活贫困、心理遭受严重创伤的具体情况,检察机关还开展了司法救助工作,为两名被害人提供了三万元救助资金,并邀请心理专家及时介入进行心理疏导,抚慰被害人的受创心灵。
【典型意义】本案是两高两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发布后,浙江省检察机关发挥民行职能,依法建议和支持撤销监护权的第一案。检察机关在严惩犯罪的同时,遵循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全面履行职能,采取建议和支持撤销监护权、提供司法救助、开展心理干预等方式,会同相关部门确保未成年人得到妥善监护照料,切实体现了司法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优先保护。
八、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宽宥处理涉罪未成年人杨某
【基本情况】2014年4月2日下午,犯罪嫌疑人杨某(1996年8月30日出生)因失业、家庭不睦等原因欲跳楼自杀。在“自杀前吃顿饱饭”念头指使下,杨某进入邻居家窃得价值1400余元财物,次日凌晨在暂住处打开煤气瓶实施自杀行为时,被上门抓捕的民警救获。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根据公安机关的提请对杨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后,针对其有自杀倾向、情绪不稳定的情况,邀请心理专家介入进行心理矫治。同时,派员到福建、衢州等地,对杨某成长经历、犯罪原因及性格特点等开展社会调查,了解到杨某平时表现尚好,犯罪具有偶然因素,本人已有悔罪认识。检察机关多次和其亲属进行沟通、交流,安排其母亲与其亲情会见,消除母子误会,并联系其姐姐来杭照料监管。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心理疏导和情绪安抚,检察机关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再次审查,及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最终对杨某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处理,并将处理记录予以封存。
【典型意义】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本案的一个亮点。在审查逮捕阶段,由于杨某心理状态不稳定,检察机关决定对其批准逮捕,但并没有一捕了之,而是积极开展心理干预、社会调查、亲情会见等,温情感化孩子。在杨某情绪缓和、具备观护条件后,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及时变更强制措施并最终作出宽宥处理。宽容对待未成年人所犯错误,用治病救人的态度最大限度地教育挽救每一个走上歧途的孩子,寻找病根,对症下药,帮助他们安全度过人生中最易犯错的阶段,是司法机关的神圣使命和职责所在。
九、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追诉漏罪,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基本情况】2014年1月1日凌晨,被告人俞甲、俞乙和被害人李某(16周岁)一起饮酒后,俞甲开车送两人回家。途中俞甲、俞乙趁李某醉酒之际,欲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实行中因故放弃后,将下身赤裸的李某驱赶下车。李某下车后即醉卧于马路中央。二被告人不管不顾,驾车驶离。后李某被途径该路段的一辆摩托车碾压,致股骨、腰椎等多部位受伤,经评定为轻伤一级。该案以涉嫌强奸罪提请批准逮捕后,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俞甲、俞乙将醉酒状态的未成年人弃之于马路,致其陷于危险境地并发生伤害后果,涉嫌以不作为形式故意伤害犯罪;仅围绕强奸事实开展侦查会导致对犯罪分子的放纵。遂履行侦查监督职能,在介入侦查引导收集、固定、完善相关证据的基础上,追加认定故意伤害的罪名和事实。最终,两名被告人以强奸罪(中止)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
【典型意义】本案是检察机关运用法律监督职能,采取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全面收集证据、成功追诉漏罪等司法举措,通过准确适用法律、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从而有力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一起典型案件。
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委托社会公益组织帮教涉罪未成年人
【基本情况】戴某(17周岁)在2014年4月至5月期间,先后四次伙同他人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1700余元。瑞安市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通过社会调查了解到戴某父亲已逝,母亲患有精神病,从小与爷爷奶奶一起生活,家境贫困,初中毕业后一直无业,平时就在家玩电脑。综合戴某盗窃金额不大,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但家庭监护不到位,需要帮教引导的情形,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7月31日决定对戴某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并将监督考察期间的帮教工作委托给瑞安当地的知名公益团队——黑眼睛公益发展中心。黑眼睛公益发展中心专业人员通过与戴某逐步接触,慢慢打消了戴某的防备心理,在人生观塑造、品格养成、交友等方面给予积极的引导和鼓励。通过黑眼睛公益发展中心的观护帮教,戴某性格逐渐开朗起来,懂事很多。监督考察期满后,检察机关依法对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封存了相关记录。
【典型意义】本案是检察机关委托社会公益组织参与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帮教工作的一次尝试,效果良好。瑞安市人民检察院在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过程中,积极拓宽未成年人工作参与面,引入社会力量,委托公益组织开展观护帮教,不仅可以缓解检察机关案多人少、司法资源紧缺的矛盾,更可以借助社会力量,通过观护帮教专业化、社会化,提升帮教效果,是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专门化和帮教预防社会化相衔接的有益探索和实践。